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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与话语权——围绕女性立场而对杨乃武案的一个分析

  那么导致此案中途分解,而且是分解成两个社会结构差异如此悬殊的案件的原因又在哪里呢?窃以为,答案非它,正是整个社会的基本结构。
  中国古代社会是个身份社会,一切都决定于人的身份。而占社会人口一半的女性其社会地位之低几如没有身份,对此历朝法律都是明文规范。[xxiii]“三从四德”的纲常名教变成束缚中国古代女性的“无我教”。[xxiv]案发前小白菜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社会广大妇女的典型:贫贱生活、卑微地位、“不学无术”。生活中一旦发生意外,她们的命运就完全交给了无形的老天爷或有形的“包青天”,所谓“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对她们来说是真正的“神话”“诳语”。丈夫突然暴病身死对小白菜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她陷进了一无所有、无亲无靠的漩涡,对一切都只能逆来顺受、无力抵挡。在当时的社会秩序及法律制度下,女性是位卑的弱者,是听凭官吏、贵族这个特权阶级主宰、摆布的群体。以至于,费正清把社会特权阶级所强加于妇女的这种低下地位,视作中国这个身份社会里的等级制的表现方式之一。[xxv]严格地说,中国古代社会是个非等级制社会,但从男尊女卑这个角度来观察,妇女又事实上构成了社会的另例等级,一个低等的群体。有权利就必有救济,这是近代西方法律秩序的“宗教”。但在东方中国古代社会,广大妇女既无权利又无救济,完全成了一种非人格化的主体。源自于专制君主意志的法律及适用法律的行政官吏都是为社会人伦纪纲秩序服务的。而在人伦纪纲秩序下没有独立身份的妇女,不享有任何话语权。她们生来具有的那点原始理性——非通过后天教育而获得的理性——也早已被人伦纪纲秩序摧毁。在讼狱中,没有理性的她们被从头到脚非人格化了,成了纯粹的工具,而不是目的,就像此案中的小白菜。
  以社会整体结构的宏观视角观察,我国古代以伦常纪纲为本位的社会秩序制度,有着内在的非正义性格——对妇女群体的非正义。在这样的非正义社会结构里,讼狱变冤狱对妇女来说真是司空见惯。但社会终究是相互勾连在一起的整体,尊贵的男人不可能摆脱卑微的女人而组成一个社会共同体。所以,对妇女制造冤屈,一旦其未能自然熄灭于萌芽状态,就难免要牵连上男人阶级中的一个或多个,从而使冤狱在社会群体中延伸开来,其蔓延的面积难以估量,后果超出想象,就像此案。在社会的局部非正义结构难以自主地调整的情况下,如此讼狱变冤狱,由女性而男性,由局部而整体的悲剧发展路径是非正义社会结构的必然归宿。或许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罗尔斯提出,正义的主要问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xxvi]
  概言之,杨乃武案是中国古代社会非正义的社会结构的产物。此种非正义的社会结构在中国古代冤案,尤其是有女性涉及其中的冤案的“制造”过程中的作用实值得我们做更进一步的分析。下面谨以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贡斯当一段有关于此的思想结束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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