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解释规则的约束
解释必须依客观的规则进行,而不能任由解释者自由发挥。一定的规则与程序是对解释者主观性的必要约束,这种程序意义上的约束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办法。有学者指出,法官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创造性的解释活动使法律内容得到实现,“但是他只是置身于一定的制度化空间之中,并在受到种种制度的程序的制约前提下才能发挥自己的主动性” 。应该认识到,制度化的“他律”是限制解释者主观恣意的最有效办法。在法律解释发达的国家里,都有着一系列完备的解释规则,法官遵守这些规则的义务就使其主观性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比如,在美国,法院只能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才可能进行
宪法解释,只有那些符合“诉讼身份原则”和“政治问题原则”的案件才可能进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在司法审查中,解释
宪法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包括:(1)除非对案件的审理绝对必要,不裁决
宪法性问题。(2)凡是需要作出抉择的,解释
宪法,使之合宪。(3)如果需要作出
宪法性决定,要尽可能严格地限制其范围,并且不裁决没有提交最高法院的问题。 有这些规则的存在,解释者就不可能令其主观性任意发挥。而在我国,没有
关于宪法解释应如何进行的任何规定,释宪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从未进行过真正意义上的
宪法解释,从而也就没有形成
宪法解释的规则与机制。规则的缺失使
宪法解释即使可能也无法避免解释者的主观恣意,无规则的所谓解释只会令
宪法的规范性与权威性受到解释者主观价值判断的侵害。
4、法官素质的约束
在个案中,法官适用法律首先得理解法律和事实,而理解法律和事实以必须具备法律思维方式,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和知识为前提,具备社会实践经验,这被解释学称为理解的合法前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行使解释权时,必然受到来自社会各个方面和法官本身各种因素的影响:首先,法官应有相当的知识水准。不仅要有法律专业知识,还要有其他社会知识。在适用法律时,法官不仅要寻找到他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还要对他选择的法律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法官所面对的社会的广阔性决定了其所面对的案件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可能涉及众多的领域,一个优秀的法官,不仅要谙熟法律,还要有广泛的社会知识。其次,法官的道德修养至关重要。在现代国家,为保证法官(法的解释者)的公正性,往往要求尽可能减少其他政治力量、其他权力对法官的影响,也就是说,法官所受的约束相对是较少的,这样,法官的人格、法官的自律就成为限制解释主观性的重要方面。基于公平正义的要求,法官首先应当无私,恪守职业道德,才能保证,法律天平不会倾斜。解释法律是主观活动,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职业道德水平高的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受到的干扰会相对较小。第三,法官的价值取向对法律解释有相当的影响。法官行使解释权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实现社会公正价值的重要环节。当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需要进行解释时,就涉及到怎样做才能做到对法律的理解趋于公正的问题。这就要看法官对社会公正价值的认识水平,社会公正价值观并非法律规定的,而是一种价值趋向,而且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它代表着社会公众的追求方向,对公众追求方向把握得越准确,社会公正价值的认识水平就越高,对法律的解释就会更趋于接近社会价值,就越能做出公正的解释。第四,构建适格的法官队伍建设。由于解释权的行使主体是法官,而法官素质又影响着解释的公正与否,因此职业法官队伍的构建显得至关重要。固然,法律的解释者自己应该有着牢固的法治精神与民主理念,但是,为保证解释者有着这种节制与谦卑的优秀品质,解释者的选任制度就是极为重要的,如何寻找出明智、稳健而克制的解释者,也是允许解释主观性存在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