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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解释:一线法官的权力

  立法机关所创立的法律反映事物共性的规则,它是事物一般意义上的抽象,而法官需依法处理的纠纷是充满个性的案件,共性规范与个性案件的结合,必须由法官创造性地整合。人们平时所讲的依法办案只是原则的要求,立法机关创立出来的规范也不是针对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官面对许多法律,他应从众多的法律中找出适用个案的部分规范。但是,法官所发现的规范,与个案之间也有距离,如果法案不对这部分法律创造性地理解,他就不可能把法律运用到个案中。
  例如,一九九一年,杨爱玲之夫武某病逝,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未经杨爱玲同意,对武某尸体进行解剖,并取出全部脏器作为标本。为此,杨爱玲起诉至法院。一九九三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总医院将脏器放入尸体后,由原告领回尸体,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在该案中,法院的判决肯定了作为尸体一部分的脏器是一种物,是民事权利的客体,亲属享有所有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尸体作为一种特定物,负载了重大的情感价值,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当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只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该案一经公布,便产生很大反响。在该案中,法官以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在适用中并没有拘泥于法律文本,而是根据社会发展对公平正义的需要和立法目的,对法律作了创造性解释。
  4、司法政策的弹性
  如果法律规范的明确性旨在限制司法权力的扩张与异化,着重体现法律的自由、人权保障等功能,那么,法律规范的创造性解释,则有利于推动司法权的能动运用,重在体现法律的社会保护功能。自由、人权固然重要,社会保护同样不可轻视。一方面,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新型经济纠纷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各类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犯罪,跨国犯罪日趋严重。在这个时候,适度对一些柔软的、概括性的规定,作出创造性的解释是必要的,这正彰显了司法政策的弹性。
  所谓司法政策的弹性,是指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政策,也指世界各国具有不同的司法政策,这种不同表现为“宽松的司法政策”和“严厉的司法政策”的两个不同的方向双轨运行,什么时候“宽松”,什么时候“严厉”,取决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需要。当需要“严厉的司法政策”时,创造性解释可以有效地严密法网,严格法律责任。以此便不难解释,为什么修订后的刑法分解了三个“大口袋罪”(即流氓罪、渎职罪与投机倒把罪),却保留或说增设了三个“小口袋罪”(即非法经营罪、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以及修订后刑法在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仍保留并增设了大量“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等模糊性定罪量刑情节和多档次法定刑。换一个角度讲,为什么修订后刑法为了增强法律的明确性而特意创设的绝对确定刑反而遭到许多学者的非议和批评?这是否也意味着创造性解释是不可避免、不可或缺的,由此可知,创造性解释是法律规范保护其生存所必要的合理张力和贯彻弹性司法政策的必要途径。
  目前,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立法既要保持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又要尽可能避免出现法律真空。其中法律真空的消除,依赖对法律规范进行创造性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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