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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立法上解决权利冲突是有限的。一是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和权利本身的抽象,我们不可能完全清晰明确的分配权利;二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权利的界定也非一成不变的,更甚者有时还会出现新的权利。所以,我们也应从司法上对权利冲突加以解决。司法中,这就要求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平衡权利冲突,做出最终判决。有学者认为,基于强化人权保护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立场,应当将权利冲突和利益衡量的价值位阶秩序和该秩序的标准法定化,固定化。以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第327条为例:“1.在相同或同类权利上出现冲突时,各权利人应尽量妥协,使有关权利能在不对任一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害之情况下同样产生效力。2.权利不相同或其所属类别不相同时,以在具体情况下应被视为较高之权利为优先。”笔者认为法官在具体处理权利冲突时,可根据如下原则解决:法的价值秩序,一种权利所表现的价值较他种权利所表现的价值是否更优;利益大小,两种权利所代表的利益哪个更大,一种权利让步时,它所代表的利益受损害的程度如何;最后,还需适用公平原则、比例原则、或尽可能微小的限制原则。在本案中的表现便是对《无极》作者的损害尽可能的公平,使得对《无极》的损害尽可能的减小。我们一般认为,自由是需要优先保护的价值,所以有学者认为言论自由权是一种优先需要保护的权利。当然这并非绝对的,但是在本案中,我们在考虑了言论自由权带给我们的利益以及对《无极》著作权并未侵犯的情况下,我们说保护胡戈的言论自由权是恰当的。
  结论
  权利冲突为近些年来在法理学界才开始讨论的一个新话题,而针对具体的言论自由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的文章也可谓前无古人,笔者在观《无极》与《馒头》后,心血来潮,想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此案进行剖析,鉴于笔者的知识储备与认识深度,难免对本文而言有些不足之处。但笔者认为,写这样一篇文章从现实案例出发来探索法学理论问题是很有意义的。我们天天都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常都会和他人的作品打交道,只有认识到言论自由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并努力使之协调,达到“均衡”才能使学术更加繁荣,人民精神生活更加丰富,我们的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
  
【注释】 
铁川:《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 法学,2004,(9)

绍章:《权利冲突是个伪问题?——商榷郝铁川先生》法学论坛,2006,(1)

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4707

广浩﹑叶立周:《论权利冲突——以利益冲突为线索的考察》,大法律信息网

广浩﹑叶立周:《论权利冲突——以利益冲突为线索的考察》,大法律信息网

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出版社,第167页

络上一般认为陈凯歌导演拥有著作权的看法是错误的。陈拥有的为署名权及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当然这并不妨碍我们分析著作权与言论自由权的冲突。

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出版社,第53页

同上

志诚:《“馒头”引出的宪法问题》,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中国法学》2002.(2)

吴汉东著:《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出版社,第167页

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出版社,第78页

生先:《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权谈起》,北大法律信息网

著作权法》第十条一款(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既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第一款,作者依据该权利而反对的行为限于对其荣誉或声誉有害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行为(to object to any distortion ,mutilation orother modification …..,or other derogatory action…..which would be prejudicialto his honor or reputation)。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目的在于维护作品的纯正性,保护作者的人格利益,使其荣誉和声誉不受侵害。《馒头》从表面上看似乎“篡改”了《无极》,但胡戈在片尾表明了《馒头》的作者和素材的来源,难以认定给作为公众人物的《无极》相关权利人之荣誉或声誉造成损害,因此也难以认定胡戈侵犯了这两项权利。同时,胡戈对《无极》的复制属于合理引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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