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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权利冲突是最近几年才兴起的一个新的课题,法学学者对于权利冲突是否存在也有不同的观点,笔者在认真比较这些观点后,认为权利冲突是存在的,并参考了相关学者的观点后对权利冲突进行了概念界定,然后分析了权利冲突的实质、表现以及解决。接下来,笔者结合本案分析了胡戈的言论自由权和《无极》著作权人著作权在本案中的各自体现;言论自由权与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各自冲突的表现;言论自由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原因。最后,笔者认为实现两种权利之间的“均衡”是解决冲突的最佳方式,具体说来我们可以㈠从立法上借鉴西方滑稽模仿来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和㈡司法上法官根据权利所表现的价值、利益大小以及公平原则、比例原则等来解决。
  一、权利冲突的基本法理
  (一)权利冲突是否存在
  在分析言论自由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之前,我们先讨论一下权利冲突的基础理论问题。我们分析权利冲突,有必要先讨论一下权利冲突是否存在?
  我国著名法理学家郝铁川先生认为权利冲突是“不成为问题的问题”,“权利冲突是个伪问题”。其理由是“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的一定边界(范围),只要不越过边界就不会冲突。法律规定的种种权利都各有边界。这种边界,有的被立法者明确标出,有的被法理统摄,有的被情理昭示,只要我们细心探究,就可以守住权利边界,避免权利冲突”。李绍章先生在《权利冲突是个伪问题?——商榷郝铁川先生》一文中认为,郝先生草率的把“权利越界”等同于了“权利冲突”。李认为“超越了或者‘被立法者明确标出的’,或者‘被法理统摄’的,或者‘被情理昭示’的权利边界”,属于“非正当的行使权利,严格来说,这属于‘权利行使冲突’,而不是‘权利冲突’”。笔者认同李先生的观点。假设胡戈的行为超出了言论自由权的边界,已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我们认为他非正当的行使了言论自由权,但是这并不能否认言论自由权与著作权的冲突。至于胡是否构成侵权,笔者认为这是对权利冲突的判定与解决(后文详细说明)。同时,李还认为:“权利与权利之间界限内”“部分融合”,众多权利形成的“权利群”中,由于各个权利的界限未必相互独立,有时候难免会发生相互联系,相互交织的情形。在“圆”的比喻语境下,其实就是所谓的“交集”,在这种权利重叠现象中,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依然在属于自己的权利界限内,只不过是在一个范围内,与他人的权利界限发生部分重合而已,然而这却是权利冲突现象。笔者也同意李先生此观点。权利之间固然存在界限,但这种界限是有别于物理界限那样清晰明确的。物理界限是人可以划定的,如设置边界,但权利界限人们可以做一条北纬38度线来确定吗?如果不能,即使我们在法条上规定了不同权利的差别,但也是模糊的,权利之间也依然会存在“交集”。法定权利之间,由于立法水平的局限,很难在法定权利之间划出清晰界限;自然权利之间更是由于未曾人为划界,难免产生“交集”;这在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也是如此,也就是法定权利侵犯自然权利的领地。例如民国时期法律规定,出版“红色”书刊为非法时,这在法定的审查出版物的公权力与出版“红色”刊物的言论自由(自然权利)之间便存在了“交集”。
  综上,笔者认为权利冲突是存在的,权利冲突是个客观实在的问题。法学界的著名前辈们苏立、贺卫方、王利明、刘作翔、杨立新等也都认为权利冲突是存在的。我们之所以会对权利冲突的存在产生误解,笔者认为这是由于混淆了“权利冲突”与“权利行使冲突”或“权利冲突”和“权利冲突的解决”之间的区别。权利行使冲突是指此种权利(往往是自然权利)是存在的,但由于立法将其规定为“违法”,于是此种权利便不能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行使。比如:民国时期人们有行使发表“红色”刊物的言论自由的自然权利,但是人们却不能通过合法(民国宪法规定“红色”书刊为非法刊物)途径来行使此权利。但因此便否定此权利和其它权利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是不妥的。权利冲突的解决是指在立法中,我们已经就两种权利的关系作了处理。比如:我们认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是合理使用。笔者认为这正是立法者发现了行使介绍、评论的言论自由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并在立法中解决——保护此时的言论自由,限制此时的著作权。假设胡戈的《馒头》侵犯了《无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此时也正说明了《著作权法》在这两种权利上做出了解决——此种情况下,言论自由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冲突时,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认为胡戈的言论自由权受到了《著作权法》的调整便否认了这两种权利的冲突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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