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人认为,胡戈是否侵犯著作权,只要看看《
著作权法》就好了,如果胡属于合理利用便不侵权,如果符合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便是侵权,这哪里涉及到什么复杂的权利冲突?“假设胡戈的艺术自由、言论自由基于
著作权法上的规定,受到‘合理使用’这一权利限制的保护(也就是著作权人的主张必须伸缩到这一边界内),那么我们又怎能发现馒头案中的权利冲突呢?”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中设立合理利用制度恰好说明了著作权与言论自由权之间的冲突,并且立法将这个冲突进行了解决——符合合理使用的言论自由受到了保护(此二权利冲突时便取之),与之相应的著作权受到限制(此二权利冲突时便舍之)。这正是对此二权利冲突客观存在并必然存在的证明。因为言论自由与著作权冲突并非偶然,所以非常必要设立合理使用制度。再假设,如果我们著作权法中没有设立合理使用制度,也就是说胡戈先生只要对《无极》进行引用,不管引用数量多少,不管处于何种目的,也不管有偿无偿统统认为是侵犯著作权,即与著作权碰撞的言论自由全是非法,此时还有言论自由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吗?笔者认为,依然存在。此时,如果把合理使用中的言论自由视为“非法”,其实也已经对权利冲突进行了解决—即保护了著作权,限制了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权被立法者认为是“非法”,它还是权利?笔者认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定”的权利,其他自然的权利,甚至“非法”的权利也包含在内。
权利冲突是个客观实在,不因立法者对何种权利的偏好而消亡,也不因人们权利意识的强弱而改变。立法者的立法可以对权利冲突的解决,而权利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使得权利冲突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而言论自由权与著作权冲突更是不可避免的,正如有学者将其比喻为“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分析其实质原因,可以从利益与价值两个方面考察。
“每一种权利都代表着一种具体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物质的,可能是精神的,也可能是物质和精神兼而有之的”(《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刘作翔)。言论自由权主要代表了人们的一种精神利益,对于一部作品,人们有对其自由的发表看法或在把它加工制作来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当然,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也可以带来物质利益,比如胡戈将《馒头》出售,获得了金钱利益。著作权也是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兼而有之的。因为著作权本身就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笔者就不在此赘述。“从法律的角度,每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个体、团体或国家)都有在法律限度内追求和获取自己最大利益的正当权利,也有在法律的限度内维护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正当权利。因为每一个人的利益追求是不同的,因此,形成了利益的多样性”。人与人之间的纠纷、矛盾,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谈判、战争,究其原由,利益便是重要原因。胡戈要对《无极》评论,要创作一部搞笑短片,满足自己的精神利益;《无极》作者,不允许让胡戈使用其影片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或胡使用后认为其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从而要追回自己的利益。这便产生了利益的碰撞,从而产生了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当然也可以理解为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发生了冲突,因为社会公众普遍赞同支持《馒头》。当然,如果人人都很无私,不把利益看的如此重要。著作权人说,任何人均可在没有经过我允许的情况下无偿使用我的作品,也不用签署我的姓名,这自然就不会使得权利的冲突表现的白热化了。
权利是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客观表现为利益需求,主观表现为价值需求。《无极》作者认为这部电影拍摄得很棒,很值得一看,也希望大众有同样的看法;而胡认为“无极=无聊×2”,胡自己认为这样也就罢了,还把同样的观点告诉了公众。于是两种不同的价值评判产生了矛盾。并且《无极》作者认为,胡将自己的作品七品八凑,支离破碎,是对原作“完整权”的侵犯,相当“无耻”;但是胡和很多网友却认为大家哈哈一乐,无可厚非,告胡侵权小题大做。正是在这样不同看法的情况下,才使得言论自由权与著作权的冲突表现的淋漓尽致。
(四)言论自由权与著作权冲突的解决
虽然言论自由权是一项宪法性的权利,而著作权是民法上的权利,但这不能必然得出言论自由权就应该优先受到保护。笔者认为,解决权利冲突的着眼点应该着眼于如何平衡两种权利使得权利表现出来的价值最优以及如何协调冲突着的权利,又不导致任何一种权利受到明显侵害的前提下,使得社会利益最大化。经济学是一门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学科,效率在解决权利冲突中有着重要地位,因此借鉴经济学的制度来处理法学中的问题是有意义的。但同时也要做好与法的公平价值的协调,因为实现效率最高的方法未必是公平的方法。
“法律经济学家看来,权利是一种资源,是人们享有财富的特定方式。在一定的社会里,任何财富的实现都是某种利益的实现”。作者通过著作权来实现财富,其他人要想通过此作品获得经济收益,往往要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之所以要如此,就是为了防止他人在没有付出创作此作品的劳动的前提下,便享受了此作品带来的利益,这对作者是不公平的。然而,新的作品是在吸收前人作品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于是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其他人的言论自由(具体为创作自由,因为要创作新作品)与作者的著作权之间的冲突。冲突的解决,往往需要成本。使用者征得作者同意,支付报酬,或者作者无须要求同意,无须要求报酬,这都是成本。是选择让使用者支付此成本,还是选择让作者支付此成本,这取决于那一种方式能实现更大的社会财富。使用者支付成本,不利于再次创作,但却有利于作者的原创作,而一部作品的作者往往又是另一部作品的使用者;作者支付成本,使用者可以大胆再创作,但原创作者心有不甘而影响原创作的产生,同时使用者由于创作行为又成为作者。所以,我们不能盲目的说取舍何种权利,应该将成本放在两种权利的互相协调中。科斯理论主张“在不相容使用的关系中,权利的安排或分配应以效益最大化为依据。”在《馒头》案中,保护胡戈的言论自由权可以实现效益最大化,因为《馒头》带来了更好的社会效益。但这又涉及到对《无极》著作权人是否公平的问题?微观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效益如此认为“如果没有方法可使一些人境况变得更好一些,而又不致使另一些人境况变得更差一些,那么这种经济状况就是帕累托有效的”。《馒头》的出现使得胡戈和公众的利益都得到了加强。一方面,胡戈练习了剪辑技术,更重要的是满足了自己的评论与创作的精神欲望;另一方面公众因《馒头》得到了快乐。而此时,笔者认为《无极》著作权人情况并没有因《馒头》变得更差一些。首先,公众都知道胡戈恶搞《无极》,《无极》著作权人的声誉在公众中并没有被贬低;其次,《无极》的票房也并未因《馒头》而明显减少,据腾训娱乐(http://ent.qq.com/a/20051227/000008.htm)介绍:《无极》开映以来连续突破中国电影七项票房纪录,电影票房纪录、首日票房纪录、单日票房纪录以及首周末票房纪录。陈凯歌自己在答记者提问时,也表示:据我所知,最终的票房可以达到两亿一千万的样子。在2005年岁末这么激烈的票房竞争中能取得这样一个成绩,我觉得非常高兴(娱乐星网,http://ent.tom.com/1306/1362/2006215-174697.html)。所以,我们可以说此时保护胡戈的言论自由权是帕累托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