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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失灵语境下的第三部门研究

政府失灵语境下的第三部门研究


刘大洪;李华振


【摘要】第三部门的兴起是弥补政府失灵的必然要求,是二元构架发展到三元构架的必然结果,是准公共物品非政府化供给的必然逻辑,是第三部门本身优势的必然选择。从法学视角对第三部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法律在第三部门的准入资格、法律定位、注册审批、微观管理等诸多环节上存在不足。应在借鉴西方第三部门法律进路的基础上,改革传统的政府独占模式,取消主管单位之限制,消除行政隶属之积弊,打破区域垄断,赋予第三部门以真正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关键词】第三部门;政府失灵;准公共物品;三元构架;法律完善
【全文】
  一、研究的前提:第三部门的内涵及外延之界定
  有个重大的理论课题长期困扰着中国法学界,就是:当市场失灵时,可以由政府干预来弥补,但当政府失灵时,由谁来弥补?“第三部门 ( The Third Sector) ”理论的引进和构建,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全新的解决框架。 “第三部门”被称为当代西方社会“金三角结构”的支柱之一 (另两个支柱分别是市场调节、政府干预) ,它为解决政府失灵提供了新的可能,大大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把竞争机制的清新空气吹进了传统的官僚机构体系内,在政府与人民之间搭建了一座桥梁,能为社会提供更加质优、价廉、高效的公共物品,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整合。
  在对第三部门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首先界定一下它的概念,明确它的内涵和外延。总体上看,西方关于第三部门的概念之界定,都是建立在对传统理论的批评之上的,因此西方学者往往把它们总结为不同的 “批评说”,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主张:
  1 .“行政批评说”,又称“公权批评说”。这种学说主要是现代公共管理学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角度出发,对传统的行政管理学说之不足进行批判的过程中所诞生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传统的政府部门 (第一部门、公权部门) 具有诸多其本身无法有效克服的缺点,比如不可选择性、过强的刚性、官僚化、官员目标与政府初始组织目标的背离性、超市场性和超人民性,等等。持这种学说的比如约翰•格林伍德,他认为凡是为社会提供纯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但又不属于传统政府机构、不纳入政府科层制度体系之内的“非政府性的公共组织”,就是第三部门。[1]
  
  2 .“逐利批评说”,又称“私权批评说”。这种学说对第三部门的界定,是在对传统的私权部门之不足进行 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认为传统的私人部门 (第二部门) 在经济人理性法则的驱动下,过于强调和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私人部门就会不惜牺牲公共利益来满足私人利益。持这种学说的比如莱斯特•萨拉蒙,他把第三部门定义为“数量众多的自我管理的民间组织,他们不致力于分配利润给股东或董事,而是在正式的国家机关之外追求公众目标”。也就是说,他认为第三部门是“服务于公众利益的私人组织”,或者说是“从事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民间组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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