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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失灵语境下的第三部门研究

  五、对策前瞻:从弥补政府失灵看我国第三部门规制之完善
  目前的中国作为一个典型的“过渡型社会 (或称转轨社会) ”,其法律明显带有新旧体制混合交织的特点。放眼未来,第三部门在中国的兴起将是大势所趋,因此,如何对我国第三部门的法律规制进行完善,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第一,在准入资格的环节上,改革传统的政府独占模式,取消主管单位之规定。
  在将来对我国的第三部门进行完备的专项立法时,立法者必须首先明白,第三部门之所以出现、之所以在法律上如此重要,并不是因为它扩大了政府通过第三部门对社会进行控制的公权力之触角,而是因为它有利于弥补政府失灵,是一个独立的新兴力量。因此,在第三部门的法律准入资格之规定上,必须摒弃传统的 “政府独占模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要实现这种目标,就必须在我国将来的关于第三部门的专项立法中,废除现行的关于第三部门在准入资格上必须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不合理规定。之所以要废除现行的必须有上级主管单位的法律规定,是基于这样一种形象化的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关系架设之比喻:除了必须由政府提供的纯公共物品 (如带有极强的国家强制性的国防、警务等) 之外,准公共物品应当是“政府掌舵、第三部门划桨”,而如果政府一手包揽,既掌舵又划桨,则又回到了国家本位的极权社会状态中。虽然从理论上说,政府 也有提供准公共物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是 
  ,从实践上看,却由于政府的官僚化、超经济性、规制俘虏化、不严谨的委托代理链等原因,导致了政府往往并不能向社会提供更好的准公共物品。而第三部门则更倾向于通过民营化、市场检验、契约手段等方式来提供更好的准公共物品。
  第二,在法律定位的的环节上,消除行政隶属之积弊,转变政府职能。
  第三部门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就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第三部门与政府相分离的独立法律定位,使第三部门摆脱对第一部门的依附和隶属,能够在人事、资金和活动等方面自立、自主、自治。只有这样,才能从国家本位走向社会本位,改变长期形成的“国家覆盖社会”的公权极度膨胀状态,建立起国家与社会之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互独、互补、互动的良性关系架构。[9] 从法律上来看,要实现这一目标,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 建立统一的第三部门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从法律上明确各类第三部门组织的设立标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2) 明确界定政府的监管权范围,规定第三部门的权力、义务,制约政府对第三部门的随意干涉,制 定相关行政诉讼程序法,完善第三部门对政府非法干预的诉讼救济途径,从法律上约束政府的过度干预。 (3) 优化政府功能,把准公共物品委托给第三部门,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准公共物品供给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4) 法律通过第三部门的章程等任意性规定,来推动第三部门用“内部市场机制”代替传统的行政化的组织机制,通过契约化的委托代理手段,降低第三部门的运行成本,提高其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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