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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与现实——证明标准问题上的一种相对合理主义观点

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与现实——证明标准问题上的一种相对合理主义观点


Ideal and Reality of Testification in Criminal Procedure:The Relative Rationality Doctrine on Standard of Proof


封利强


【摘要】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存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其实,这一对法律概念蕴含着证明理念、证明程度和证明要求这样三个层面的涵义,我们可以从这三个不同的视角来审视“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对立。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理念,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是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境界,兼采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是我国刑事司法的现实选择。在刑事司法上坚持相对合理主义,有助于缓解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客观真实;法律真实;证明理念;证明程度;证明要求
【全文】
  证明标准问题是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目前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客观真实说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挑战,法律真实说逐渐成为一种有力的学说。这两种学说之间的论争很激烈,并且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但是究竟何者可以用来指导我国的证据立法,尚无定论。笔者拟从界定“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三重涵义入手,在借鉴这两种学说的合理之处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未来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模式的构想,以求教于同仁。
  一、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三重涵义
  两说争执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学者选择了不同的研究角度和切入点也是原因之一。由于考察的视角不同,学者往往会对同一个概念有截然不同的理解。例如,客观真实论者主张在刑事诉讼中坚持我国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排他性证明标准[1],而法律真实论者则在批驳客观真实论的基础上,主张采用排他性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2]。可见,同样使用“排他性”一语,其含义却大相径庭。再比如,有学者主张将“确定无疑”作为我国作出有罪判决的一般证明标准,这里的“确定无疑”是指“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3]而有的学者也主张将“确定无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但认为这里的“无疑”只是排除那些“合理的”怀疑[4]。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作为证明标准研究中的两个核心概念,也经常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从而具有多种含义,很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依笔者之见,“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这两个法律概念各自蕴含着证明理念、证明程度、证明要求这样三重涵义,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从这三个不同的视角来审视“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对立。
  (一)证明理念意义上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法律真实论者对“法律真实”所作的经典表述是:“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证明的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2]细加推敲,我们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何谓“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法律可以规定只有确定的真实才算“真实”,也可以规定只要达到一定程度的盖然性即为“真实”,所以,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很难从这一表述中找到答案。显然,这里使用的“法律真实”一语,与其说是旨在描述一种证明要求,不如说是在宣扬一种证明理念。可见,“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首先是表征诉讼证明理念的一对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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