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作者:封利强(1973-),男,河北平山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生。法律博客:http://evidence.fyfz.cn
① 在《
刑事诉讼法》修改前,人民法院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而只能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即是明证。
② 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固守认识论的立场和客观真实说,必然会使大量旨在维护控辩双方公平对抗的证据规则,难以在中国证据法中得到真正确立。这从证人特权规则、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命运中,就不难得出有关的判断”。笔者认为,这里所批判的就是客观真实的证明理念。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版,第212页。
③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一)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二)作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三)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此外,还有程序方面的事实。参见卞建林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27-229页。
④ “相对合理主义”是指“在一个不尽如人意的法治环境中,在多方面条件的制约下,我们无论是制度改革还是程序操作,都只能追求一种相对合理,不能企求尽善尽美”。参见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参考文献】[1]陈光中,陈海光,魏晓娜.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J].中国法学,2001,(1).37-52.
[2]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J].中国法学,2000,(1).114-120.
[3]柴春元,徐建波.“两个基本”与刑事证明标准——第三届检察理论年会热点综述[J].人民检察,2002,(3).21-23.
[4]龙宗智.“确定无疑”——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J ].法学,2001,(11).29-33.
[5]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J].中国法学,2002,(1).24-30.
[6]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J].法学研究,2001,(6).40-54.
[7]巫宇.证据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78.
[8]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17,197.
[9]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3,131.
[10][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7.
[11]李秀林、王于、李淮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229,229,232.
[12]廖明,刘燕.关于刑事审判认证问题的思考——来自检察官、法官的问卷调查报告[A].证据学论坛(第三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