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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与现实——证明标准问题上的一种相对合理主义观点

  站在这一角度来审视“客观真实”,我们就会发现,我国法律之所以确立“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也就是说,它是价值选择的结果,而不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结果。所以,证明标准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纯粹的认识论问题。既然立法者是基于某种价值偏好而确立起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那么,立法者也完全可以基于另一种价值偏好而选择其他的证明要求,这就为诉讼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提供了理论根据。
  (三)刑事诉讼中应当恪守法律真实的证明理念
  法律真实说之所以得到广泛的认同,也正是因为它是在批判已经不合时宜的客观真实证明理念的基础上产生的。客观真实的证明理念是与现代诉讼的理念背道而驰的,在这一理念下,无罪推定原则、程序正义理论、诉讼效率观念永远没有立足之地。
  法律真实说的批判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里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客观真实的证明理念是在我国法制建设的初期形成的,虽然时至今日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某些司法人员和老百姓的潜意识当中,但是,经过修正的客观真实说已经彻底抛弃了客观真实的理念。客观真实说所主张的证明要求与法律真实的证明理念并不矛盾,所以,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理念并不意味着要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而否定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更不意味着要否定在证明活动中达到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的可能性。
  三、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是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境界
  “法律程序的内在目的是查明真相与解决争议”。[10]查明真相是解决争议的前提和基础,对犯罪事实的证明程度固然是越高就越好。然而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争议的焦点是,司法人员对犯罪事实的认识究竟能否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笔者认为,客观真实并非可望而不可及,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是刑事诉讼证明所能达到的理想境界。
  (一) 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在个案中是可以达到的。
  诉讼证明活动作为一种回溯性的证明、历史证明,同时又是对具体事件的认识而不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的确很难通过实践来检验认识结果的正确性。然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并不排斥人类理性和逻辑证明在检验真理过程中的作用。[11] 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完全可以借助于逻辑证明来检验认识结论的真理性。
  “所谓逻辑证明,就是运用已知的正确观念和判断,通过推理,从理论上确定另一个判断的正确性的一种逻辑方法”。[11]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逻辑证明是实践检验真理的必要补充,真理性认识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并不等于所有的真理性认识都可以从直接的实践中得到证明。“严格的、科学的逻辑证明的作用,不过是实践检验作用的间接的、集中的表现。尊重逻辑不但同尊重实践不相抵触,而恰恰是尊重实践的必然要求”。[11]
  客观真实在个案中是可以实现的,这一论断不仅有理论上的根据,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有一项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的检察官、法官认为有些案件是可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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