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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与现实——证明标准问题上的一种相对合理主义观点

  正是由于法律真实这一概念在很多情形下是在证明理念意义上使用,以致招致了学者的误解和批评。有学者指出:“如果把‘法律真实’理解为一种更高层次上的理念,而不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证明标准,那么,从操作性的角度,‘法律真实说’等于什么都没说。‘客观真实’起码还对诉讼证明提出了一些要求——不管这些要求是否合理;‘法律真实说’认为法官据以裁判的事实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可,这其实是放弃了要求,把一切都推给了‘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5]笔者认为这一评价并不妥当,因为它只注意到“法律真实”这一概念在理念层面上的涵义,而忽略了另外两个层面上的涵义。
  (二)证明程度意义上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有学者分别给“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下了定义:“所谓客观真实,是说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完全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即符合客观标准的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说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真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6]在这里,“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分别用来表示人们对案件事实认识的不同程度,即不同的证明程度。
  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意味着犯罪事实已经得到确定的证明;而法律真实的证明程度意味着犯罪事实尚未得到确定的证明,但是其证明程度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盖然性程度的要求。可见,从证明程度上来看,法律真实是尚未达到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的真实,是一种相对的真实、近似的真实。由于这种真实的盖然性程度是否达到了法律的要求,要由法官进行判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真实又是一种主观真实。
  (三)证明要求意义上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按照我国传统的证明标准理论,刑事诉讼证明的要求应当是“客观真实”。所谓“客观真实”就是说,“司法机关所确定的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确定无疑”。[7] 法律真实论者则主张以“法律真实”取代“客观真实”作为刑事诉讼证明的任务和要求。[2]可见,“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又可以用来指代两种不同的证明要求。
  何谓证明要求?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是什么关系?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在我看来,证明要求是法律规定的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证明其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最低程度,虽具有量的规定性,但规定的比较抽象,是一种立法上的原则性规定或者是理论上的概括;而证明标准则是评判证明活动是否达到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具体来说,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是“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则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照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就是证明活动所要达到的最低限度;而依照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法律真实的证明程度是证明活动所要达到的最低限度,它并不排斥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不同的证明要求必然导致不同的证明标准,构建证明标准模式的首要课题就是确定证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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