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是分析法律等非市场制度和非充分竞争市场的更恰当工具。[29]博弈论所研究的对策行为与法律规则作用下的行为人的行为模式更相一致。对策行为的突出特点就是行为的决策不仅是自身约束条件函数,同时也是博弈他方行为的函数。而在既定的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选择,也是既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也必然受到其他当事人行为的影响。并且这一行为也将影响所有当事人的今后决策。因此将法律规则下行为人之间的行为互动归结为对策行为更加准确。尽管博弈论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哲学基础,严格坚持了个人理性最大化的假设,但这个最大化是将其他参与人的决策考虑在内的最大化,由此博弈论解释与分析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不再认为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状态,反而是认为均衡的实现要符合一系列严格条件才能达到,指出参与人之间的相互制约是人们选择不利制度和其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博弈论坚持了理性选择理论的均衡分析思路,但它将均衡建立在行为均衡而不是价格均衡上,行为的均衡而不是行为结果的均衡使博弈分析具有更广阔的视野,不局限于得到效率结果。并且博弈均衡是多头最大化下的均衡,不是单头最大化下的均衡。多头最大化均衡代表的是动态的均衡,具有更强的稳定性。更为重要的是博弈论认为博弈均衡是多重的,均衡不具有唯一性。这与现实决策时面临的不确定性和制度安排的多样性是一致的,从而那些在传统研究(如新古典经济学) 中被认为是异常的现象,在博弈论中被认为是正常的。最后在寻求均衡的过程中,博弈论发现并综合了各种可能影响均衡的因素,如信息、习惯、道德、法律等,进一步说明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使其具有了整合多个学科、应用更为广泛的优势。
博弈论承认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突破了信息完全和市场充分竞争的假设,将信息成本和对策成本纳入到了理性选择的影响因素中,扩大了理性选择理论的适用范围。正是由于博弈论具有这些突破,使它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上具有更多的优势,法律的博弈分析正在逐渐取代谈判理论成为法经济学的主导分析范式。
与交易成本方法、谈判理论比较,博弈分析对经济分析法学具有特别的意义。博弈分析突破了市场本位。[30]博弈论并非源于经济学,它是一种数学方法,可以作为多个社会学科的共同研究方法。博弈论着重强调行为手段对追求目的的适应性,是一种形式理论。在博弈分析中可以没有先验的价值判断。并且博弈均衡的达成有赖于参与人的价值判断,在存在多重均衡的状态下,价值判断的不同可以导致不同的均衡。因此判断制度是否有效的标准不一定限于效率,也可以是效率之外的其他价值追求,如公平等。只要制度能使参与人的行为在追求价值目的的过程中保持了内在一致的效用(或预期效用) 最大化,该制度就是有效的,不必坚持市场本位。
博弈分析使交易成本更确定。[31]博弈论将研究重点放在对策成本和信息成本上。实际上信息不完全和对策行为是我们迄今所揭示的交易成本最主要来源,博弈论将这两种交易成本的生成源泉结合在了一起,通过数学工具的运用使分析更加严密和更具可操作性。
博弈论在坚持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基础上,包含进了整体主义的因素。[32]博弈分析是从个人主义出发的,个人效用最大化是分析的起点,并且均衡的达成也是个人最大化行为的组合。但是博弈论中参与人的最大化行为是所有参与人最大化行为的函数,个人的函数中包含了整体的影响。最终均衡结果的生成也是全体参与人共同博弈的结果,而不是单个最大化行为的结果。[33]
四、效率
效率(efficiency) 是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也许是唯一的中心问题) 。在数学意义上,效率概念不像最大化、均衡这两个概念那么基本,但在微观经济学里,它与最大化、均衡同样重要。
效率概念的基本内容,指的就是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34]效率描述的是一个特殊的均衡点。效率意味着不存在浪费。经济学家用“效率”一词描述消费者之间或生产者之间的均衡。一个生产上有效率的均衡指厂商不可能以更低的成本生产出既定的产出水平,或者不可能利用既有的投入组合来生产出更多的产品,或者反过来,是否在生产一定量产出时实现了“成本最小”。[35]
经济学家用“配置效率”(allocative efficiency) 表示物品和服务在众多消费者中的均衡分配。如果不可能再分配产品以使至少一个消费者得益而同时不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利益,那么产品在消费者之间的这个特殊分配就是配置上有效率的。当我们考察整个经济的效率时,问题便在于一个经济的全部生产资源与所有人的总经济福利之间的对比关系。而在给定各生产单位的技术效率的前提下,在研究一个经济的效率问题时,主要的问题便在于资源是否在不同生产目的之间得到了合理配置,使其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们的各种需要。用于分析这一问题的概念就是“配置效率”,即“经济效率”(economic efficien2cy) 。[36]
当经济在不减少一种物品的生产的情况下,就不能增加另一种物品的生产时,它的运行便是有效率的。充分就业的经济在生产某一种物品时总是必须放弃某种其他物品的生产。在充分就业的经济中,替代是必然规律。生产可能性边缘是描述可供社会选择的各种做法的清单。
效率是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概念、核心概念。无论是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还是罗伯特•考特的《法和经济学》等使用的都是效率概念。微观经济学是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分析工具。微观经济学的三大概念就是:最大化、均衡和效率。[37]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一章第一节的基本概念中提到“价值、效用、效率”三个概念。[38]经济分析法学的鼻祖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表明交易活动是稀缺的,稀缺就需要配置,配置就需要效率。经济分析法学的重点也应当是讲资源配置和法律效率问题。正因如此,当今西方任何一本标准的经济学教科书都有效率一词的标准定义:“效率”或“最优”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当任何偏离该状态的方案都不可能使一部分人受益而其他人不受损,这就是帕雷托准则。帕雷托试图以最少规范含义的标准引入人类行为的研究领域。新古典经济学家将这个概念置于学科的核心地位,并将经济学的重点转向了极大化—稀缺—配置—效率范式,专门探讨资源配置必须满足的效率条件。布坎南指出:“在真正的意义上,许多经济学家是以一种类似于科学家所适用的真理检验方法,用一种理想化的“效率”标准去检验市场制度或交易制度。” [39]一涉及到“社会福利”就涉及到了种种价值判断问题,而这些问题是经济学家不能或尚不能给予确切回答的,经济学家所能给予明确描述的, (按照帕雷托的说法) 只是那些社会福利“毫不含糊地”有所增进或降低的情况。经济学家迄今所能给予明确界定的“经济效率”概念,就是帕雷托效率。当整个经济在面向消费者的商品的生产和分配两方面都有效率时,就无法做不损害其他人而有利于某些人的变动。这个条件的专业名称就叫做“帕雷托效率”。换一种说法,帕雷托效率(或帕雷托最优态) 描述的是一种在经济资源既定时不可能生产出更多的一种商品而不少生产另一种商品或不可能使一个人的福利增加而不减少另一个人的福利的均衡状态。在存在经济无效率的情况下,若进行了资源重新配置,确实使得某些人的效用水平在其他人的效用不变的情况下有所提高,这种“重新配置”,就称为“帕雷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 。帕雷托改进,由于没有一个人状况变坏,只有某些人状况变好,因此意味着社会福利的“毫不含糊”的增进。而若在某种经济状态下,一种重新配置导致某些人状况变好,另一些人状况变坏,由于个人之间的效用无法比较,我们无法确定总社会福利水平究竟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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