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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法学的几个基本概念阐释

经济分析法学的几个基本概念阐释


钱弘道


【摘要】本文结合微观经济学理论,通过对科斯、波斯纳等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原理的分析,认为交易成本、最大化、均衡、效率是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涉及的最基本的概念。本文对这几个基本概念在微观经济学和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内涵和作用进行了阐释和分析。本文指出,没有交易成本概念就不会有经济分析法学,“最大化”、“经济人”是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前提假设,均衡分析是理性选择理论分析决策人之间关系的基本方法,博弈论是分析法律等非市场制度和非充分竞争市场的恰当工具,效率是经济分析法学的最终指向。
【关键词】交易成本;最大化;均衡;效率
【全文】
  法律的经济分析涉及交易成本、最大化、均衡、效率这几个最基本的概念、这几个基本概念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中国法学界的同志从事这方面研究时,并没有充分运用这几个概念,甚至存在理解误区。我认为有必要对这几个基本概念的内涵和作用进行阐释和澄清。要弄懂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就必须熟练掌握这几个最基本的概念。中国经济分析法学的构造,重要的恐怕是需要有人做些脚踏实地的基础工作。基础工作不扎实,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就会裹足不前,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大厦就不可能建立起来。经济分析法学是建立在运用一些基本工具之上的,没有这些分析工具,就不可能有经济分析法学。工具好比钥匙,用来开启法律困惑之门。经济分析法学主要是借助微观经济学的分析工具。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说:“对我们的法律分析最有用的经济学分支是微观经济学。” [1]微观经济学研究有限的资源如何在相抗衡的各种目标之间进行配置,也即个人和他们所组成的社会如何在这些目标之间进行选择。法律的经济分析涉及法律的供求分析、法律的成本- 收益分析,有时还要借助数学工具。要弄懂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就必须熟练掌握这些工具。
  一、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的概念,现在可以说已被广泛采用,但如果对其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却是一个有争议的理论问题。一个较为流行的定义是:“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为达成(arranging) 一项合同而发生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monitoring) 、贯彻(enforcing) 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区别与于生产成本,即为执行合同(executing) 而发生的成本。[2]交易成本很大一部分甚至主要是因为信息不完全,需要获取更多的信息造成的。[3]比如,合同执行人违反了合同的某些条款,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失,事实搞清楚之后,事情却可能远未结束,因为受损失的一方还要索赔,而“索赔”这件事(实际上也是贯彻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也是要花费成本的。这一成本就不能说是信息成本,而是在明确的信息基础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所需付出的成本,它所涉及的已不再是“信息”,而是“权利”。当然,这又不能绝对,因为索赔打官司过程中又会发生信息问题。
  美国学者科斯运用交易成本理论解释企业的性质。企业是微观经济活动的基础和主要主体,科斯称之为“经济分子”。[4]科斯认为,企业之所以要存在,主要原因在于它能够减少交易成本。科斯说:“为什么建立企业,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需要成本。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明显成本就是发现有关价格的成本。随着出售这类信息的专家出现,这种成本有可能减少,但不会消除。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缔约所需成本也需考虑在内。再者,在某种场合(如农产品交易市场) ,人们可以设计出一种技术使契约的成本最小化,但不可能消除这种成本。诚然,当存在企业时,契约不会消失,但确实会大大减少。”[5]由此,科斯推出一个初步的结论: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种权威(“企业家”) 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企业的存在依据就是企业能节约市场交易成本。[6]
  企业的规模应该多大? 既然通过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可以节约一定的交易成本,为什么不由一个规模足够大的企业组织所有的生产? 科斯对此解释说,首要的原因是,企业可以减少市场交易成本,但它又需要组织成本。因此某企业的规模应扩大到这个程度“, 即在企业的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上完成这笔交易的成本或等于由另一个企业家来组织这笔交易的成本。”[7]如果企业组织购买、生产和销售有的成本小于或等于通过市场交易的成本,则企业是有效率的;反之,如果企业组织购买、生产和销售的成本大于通过市场交易的成本,则企业是无效率的。[8]科斯将交易成本概念引入经济分析之中,这种思维方式标志着科斯的经济分析思想与主流经济学的分野。主流经济学家在分析基本经济概念时只字不提交易成本。[9]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说:“他将交易成本的概念与经济体制,乃至与法津这一最广泛的社会制度的选择相联系,这种思维方式包含着交易成本概念一般化的内在可能性,而大多数经济学家依然将交易成本仅仅看作是‘交易部门’(即为市场服务的部门) 为提供便于交易的劳务而付出的成本。”[10]
  将交易成本概念引入经济分析给经济学、法学带来的影响是科斯自己也意料不及的。[11]没有交易成本概念就不会有经济分析法学。科斯的《企业的性质》蕴含了重要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思想。科斯的《企业的性质》表明经济制度的选择就是法律制度的选择,选择了某项经济制度,就意味着选择了某项法律制度,企业是作为市场体制的替代办法,是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企业家来支配资源,以节约交易成本。从经济制度的选择看,企业与市场的互补性替代是纵向一体化与横向一体化两种生产组织形式的选择;从法律制度的选择来看,在与市场的互补性替代则是纵向合同关系与横向合同关系的选择。同时,科斯在论证企业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时,显然是指人们之所以要在一定条件下设立企业来代替市场,其根本原因就是由此可以用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达到效率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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