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雷托效率是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起点。尽管帕雷托效率是理想的目标,但是我们看到它并没有给出一个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唯一分配。自愿交换带来的一组帕雷托有效分配关键取决于资源在社会成员内部的初始分配。不同的初始分配产生不同的帕雷托最优结果。经济效率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即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如何才能使资源的配置效果最佳,也就是如何才能使资源配置达到帕雷托最优状态。经济收益是指资源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较关系,它研究如何使既定资源投入的产出最大,或者是使既定产出的资源耗费最小。效率原理在法律安排中有什么重要作用? 有两个作用是最根本的。
首先,国家是否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依据应当是效率。
依据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很小或不存在时,只需要“微政府”,而且政府只需通过强制个人执行谈定的资源分配办法来保障谈判程序的诚信,因为这时的谈判是有效率的。而当交易成本较大时,有效率的谈判不可能存在。由此推定,当交易成本不是很小时,财产权利如何分配,就十分重要。因为权利分配关系到资源分配的效率,就需要一个原则和指导财产权利分配。科斯的分析指出:“ 每当交易成本过高,以致不容许市场交易时,就会出现组织经济生活的非市场方式。像企业取代市场交易一样,当市场交易不可行时,法律规则就会替代市场发挥作用。可是,当一次自愿的市场交易发生时,结果很可能是社会总财富的净增值,因为如果交易不是对所有的当事人相互都有益的话,该交易就不可能完成;问题是一次在法律上裁决的交易是否也具有类似的性质? 因此,法院实际上做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各种资源如何利用。” [40]
波斯纳指出当科斯定理的条件——零交易成本和合作行为具备时,法律就没有任何必要的特殊方式分配财产权利,市场交换总是能够确保效率。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时,法律应当通过模拟市场(复制市场) 来促进效率的实现。波斯纳所说的“模拟市场”,指有关的法律机关应该把财产权利分配给通过“市场”交换可能购买这些权利的能人,即模拟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条件下出现的结果。因为这些人不仅能够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而且同时还获得一定的净收入。当然这里所说的赔偿完全可能是“卡尔多- 希克斯”式的,即受益者必须得益大于受害者的损失,并不需要受益者实际赔偿受害者;只要受益者有这个能力并虚拟地补偿受害者损失之后,还有一定的获益,这就增加了社会财富总量,社会资源的配置也是有效率的。
企业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形成,能够节约交易成本,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况且,企业内部组织管理也需要一定的成本。政府实质上是一个超级企业(但不是十分特定的企业) ,因为它能够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政府往往可以用比私人企业低得多的成本做某事,但是,政府的维持本身也需要巨大的成本,况且,也没有任何理由假定,政府管制就必然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
国家和法律是否干预经济运行,取决它带来的产值增加中是否超过交易成成本。只有制度能够减少交易成本时,它的出现才是合理的。换个说法就是:政府干预的成本是否小于干预所取得的收益。
有效的权利界定和分配是能使交易成本减至最低的界定和分配。这些效应包括交易成本的实际发生和由避免交易成本而作出的无效率的选择。经济分析法学家认为,科斯定理提供了根据效率原理理解法律制度的一把钥匙,也为朝着实现最大效率的方向改革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其次,权利的保护方法的确定也应当依据效率原理。
波斯纳说:“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当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 [41]法律有三种保护权利的方法:一是财产规则;二是责任规则;三是不可剥夺规则。[42]财产规则使权利所有者能够禁止他人侵扰,以此方式来保护权利,除非有权者愿意以相互都可以接受的代价放弃权利。在财产规则下,依法清晰地界定产权,为财产权的交易创造良好条件。权利界分清晰能使当事人自觉地依法办事“, 定分止争”。假定我有一座闲置的房舍,我的房权仅受到财产规则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想要我的房舍或其一部分,你必须亲自找到我,说服我把我的房舍权转让给你。否则,你对我的房舍根本没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主张和自由。责任规则以另一种方式保护权利,即他人(无权者) 可以降低权利的价值,而不管权利所有者愿意与否,但无权者事后必须补偿被降低的价值(被降低的价值,即损害,通常是由法院认定的) 。责任规则允许无权者以客观上确定的价格,按照损害补偿的原则,去购买他人所拥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如果我的房权受到的是责任规则的保护,那么,你不必首先获得我的同意,就可以使用它。你将因占用我的房舍和对我的损害而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我没有根据禁止你采取侵扰我的权利的行为。我们的关系结构如下:房舍权利是我的,但我有权利,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你必须与我谈判房舍的使用。你可以随意行动,只要你付给我使用费(userfee) 。同样的权利可以由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并用来保护。假如我的房舍仅由财产权利保护,如果你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占用,我就没有任何补救办法。这就是同时运用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来保护一项权利的有效理由。但是,有时候必须放弃作为保护权利手段的财产规则而采用责任规则,这常常发生在交易成本很高的时候。如果交易成本很高,财产规则很可能是无效率的,因为向更有效率的占用的转变要求谈判。如果交易须付出高昂代价,财产规则就可能导致由对权利估价较低的人(无效率地利用财产权的人) 享有权利。因此,在交易成本很高的地方,责任规则可以取代财产规则。[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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