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这样的思考,有学者创立了“发明者利益先行理论”(Theory to theinnovator,s head-start profits)。该理论是与基本的专利哲学理论相对抗的一种学 说。该学说认为,国家没有必要为发明提供专门的保护。该项理论的基础在于:假如发 明者在其研究领域真正是处于开拓地位的领军人物,那么在他的发明完成后与其发明可 能被他人仿造之前的时间范围内,(因为进行这样的仿造同样需要丰富的知识,所以进 行这样的仿造也是相当困难的)他就能够收回其投资并获得相当的利益。但是,由于对 图书进行盗版非常容易,因此依据“发明者利益先行理论”,法律应当给作品的创作者 提供保护。问题的关键在于新发明被传播的速度(即被他人仿造和跟踪的速度)。为了保 障发明人能够从其发明中获得相应的利益,法律给智慧创作物提供保护的强度与其被传 播的速度成正比。具而言之,智慧创作物被传播的速度越快,法律给予保护的强度就越 大;反之,智慧创作物被传播的速度越慢,它被追踪的难度也就越大,法律提供保护的 强度也就越小,甚至可能不需要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在活字印刷术发明并被应用 以前,用于传播技术和知识的方式主要是刀刻、手抄等,导致其传播速度极其缓慢,因 此,直到谷腾堡的活字印刷术(注:众所周知,活字印刷术是我国宋代的毕升发明的, 比德国的谷腾堡在15世纪发明的活字印刷术要早400多年。但是,由于当时传播手段非 常落后,以至于我国的活字印刷术未能传到欧洲,未能在世界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西方人总是将德国谷腾堡的活字印刷术当作首创发明。)在欧洲被广泛应用后,才在18 世纪的英国诞生了版权法。(注:英国1710年的《安娜女王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 。)
然而,创作资源所具有的社会公共性已成为反知识产权理论的最强劲依据,由此而建立的理论就是一种反知识产权理论。该理论认为,一切智慧创作物的完成对智力劳动者个人能力的依赖性都比较小,更多的是依赖无以数计的先行者对社会进步所作出的贡献;另一方面,许许多多的智力劳动者常常可能在某些研究项目上撞车。对此情况,该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与其说给智力劳动者带来了利益,还不如说给智力劳动者造成了损失,因为在某个人就某一主题的智慧创作物获得知识产权后,其他智力劳动者只有向知识产权所有人支付使用费才能使用与之具有相同主题的智慧创作物,无论该智慧创作物是否为该发明人自己独立开发出来的。这样的制度虽然有其合理性,但的确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关于智慧创作物的可知识产权条件和程序的设计,既有是否科学、合理、公平的问题,也有可适用性和操作性的问题,同时还有社会成本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人建议以“金钱补偿”制度来取代知识产权制度。“金钱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给每一个智力劳动者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而不是对其智慧创作物授予知识产权。这种“金钱补偿”制度不仅不能解决创作资源的社会公共性问题,而且还制造了一系列的麻烦:第一,用作补偿费用的金钱由谁提供?从哪里筹措?第二,即使有了这一笔补偿费,应当如何在智力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第三,给每一个智力劳动者无条件地提供金钱补偿,必然会诱导无穷多的人进行相同的、重复的研发,从而造成智力资源的浪费。如何避免这样的消极现象发生?第四,这样的机制将会造成社会的混乱,破坏社会的和谐与公平,因为每一个智力劳动者可以随便地进行一种所谓的智力活动就能获得金钱补偿,为什么每一个体力劳动者不能获得这样的金钱补偿呢?诸如 此类的问题非常多。因此,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可以肯定,金钱补偿制度是不可能取代 知识产权制度的。
(二)经济激励论
该项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是“政治私利”(political expediency)而不是人权理论,因此,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就是通过经济利益激励人们的创造热情。从制度经济学角度讲,制度变迁涉及到两个重要因素:一个是制度,另一个是技术。而重大的技术变革必然与制度相关,其间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机制,激励智力劳动者积极进行智力创造活动。(注:参见盛洪:《为什么制度重要》,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45页。)激励机制的效用在于它能激励人们的创造热情。如果没有这样的激励机制,人们就不愿意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创造活动;另一方面,经济激励的效用还在于给人们施惠的每一种激励在整体上都将为社会带来某种利益。给智慧创作物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为社会所带来的利益就是为社会全体成员增添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财富。(注:参见Birgitte Andersen,If“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s the Answer-what is the Question?September 16th,2002.)
激励因素不仅能够提高人们的创造积极性,激发人们的创造力,而且还能为人们的创造活动指明方向。许多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给智力劳动者设置了一种“回报预期”(the prospect of reward),所以它能鼓励人们积极开展创造性活动,放心地将时间、资金和精力投入到这种创造活动中,推动新创作物的产生。实践证明,在产业活动中取得的垄断地位对技术进步最具有激励作用,因此,给智力劳动者授予一定期限的垄断权是必要的。在此意义上说,专利制度极大地推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注:参见盛洪:《为什么制度重要》,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正如Machlup和Penrose所言,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了智力创造活动的繁荣,具体表现为:1.若无某种有效的激励,任何人都不会在此方面倾注充分的热情,那么形成智慧创作物之源就会枯竭。作出此种推论的前提是:智力劳动者拥有丰富的知识与智慧,资本家拥有足够多的资金,但是他们谁也不会进行盲目投资。投资者在决定将其知识和智慧或者资金进行投资以前,肯定会进行必要的投资预测,希望自己的投资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尤其希望由投资所获得的利益超过其原始投资,使其知识、智慧或者资金或者所冒之风险能够最大限度地转化为金钱或者利益。2.对全社会而言,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所产生的激励是最廉价且最具有效益的举措。沿着这种思路往下走,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制度即使不是使人们进行智力活动和投资的唯一核心的构成要素,它至少导引着人们的研究方向。具而言之,经营者的最佳商机在于智慧创作物。在此意义讲,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了人们 的有效投资。实际上,该理论所强调的是:垄断权是对创造性构思的最佳奖赏。换言之 ,知识产权制度为人们进行创造性活动增添了精神力量,并给其研究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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