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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前景:超越西方,回归本土?

   
   对此,我可谓深有体会。近年来,我对文学性的中国法律史资料的挖掘和研究,虽然获得了些许称赞;现在,同类研究成果也渐次多了起来。但是,总的来说,仍被某些学者视为不入中国法律史研究正途的东西,属于左道旁门。我觉得,此类研究的成功与否自然可以讨论,也必须讨论;只有这样,学术研究才会成熟,才有进步。何况学术研究最需“多元化”的探讨与尝试。总而言之,简单否定它的学术意义恐怕也非学者应有的学术态度和宽容精神。 
   
   这些,我在前揭《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一书中已有讨论。从历史哲学角度所作的讨论,参见周建漳:《历史及其理解和解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249页。 
   
   参见郭成伟、田涛点校:《<龙筋凤髓判>校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这种堆跺辞藻的风格渐次流为唐代官场文书的习气,参见【宋】洪迈:《容斋随笔》卷十“唐书判”。 
   
   参见【明】李清著,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折狱新语注释》,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顺便指出,注释者所谓“《折狱新语》是我国现存唯一的明代判词专集”的断言,显然有误。见于“前言”第1页。也见何勤华:《中国法学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3页。事实上,对明代判牍的基本情况,此前日本学者滨岛敦俊已有比较全面的调查成果发表。参见氏著:《明代之判牍·节译》,载《明史论文集》,合肥:黄山书社1993年版;又见《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1期。关于明代判牍的情况,巫仁恕所著《就法论法?明代地方政府的司法审查》也有涉及,台湾中央历史语言研究所法律史研究室合办:“中国法制史学会九十二年度会员大会暨学术研讨会”,2004年2月21日。 
   
   前些日子,我无意中看了一小段讲述清代官场故事的电视剧,可惜至今仍不知道剧名,可能是《雍正王朝》吧。其中讲到初通文字的官僚李卫,要写一通告示,请来一帮饱读之士操刀,由于写得满纸典故,听起来也诘屈聱牙,以致李卫不知所云;没办法,只得亲自操刀用日常口语来表达。我想,如果文人写的那通告示一旦贴出,谁人能懂?反之,李卫的白话告示,对初通文墨的乡野小民应该容易明白。我觉得,这段故事很能说明问题。同理,面对乡野小民,那种堆垛典故,辞藻秾丽的判书恐怕不能奏效。 
   
   具体讨论,参见前揭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载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191—265页。 
   
   语出《论语·里仁》。 
   
   对此问题的讨论,参见前揭徐忠明:《明清诉讼:官方的态度与民间的策略》。 
   
   对此问题的详尽讨论,参见【美】娜塔莉·泽蒙·戴维斯著,杨逸鸿译:《档案中的虚构:十六世纪法国司法档案中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叙述者》,台北:麦田出版社2001年版。 
   
   梁治平:《法辨》,载《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前揭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第124—138页;氏著《“法”辨》,载《历代法制考·夏商周法制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页;苏力:《“法”的故事》,载氏著《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151页;黄震:《“水”与中国法律起源》,http://www.legal-history.net/go.asp?id=1134。关于“法”的文字学研究,参见臧克和:《说文解字的文化说解》,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3—156页。 
   
   这被学者认为是西方诉讼制度的原型,参见前揭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 
   
   参见臧克和:《中国文字与儒学思想》,桂林: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134页;关于“羊”的丰富意涵的详尽讨论,参见前揭臧克和:《说文解字的文化说解》,第209—226页。 
   
   对“地母是女神”和“女神是死神”的有趣研究,参见何新:《诸神的起源》,北京: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125页;叶舒宪:《中国神话哲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2页。而《尚书·甘誓》“戮于社”的记载,具有军法审判的意味。参见丁山:《中国古代宗教与神话考》,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年版,第129页。鉴于早期中国“刑起于兵”的传统,军事审判与普通审判之间密不可分。 
   
   可资比较的相关讨论,参见【荷兰】赫依津哈著,多人译:《游戏的人》,北京: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83—84页;冯象:《政法笔记》,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159页。 
   
   这被学者认为是西方“法”的特色,参见前揭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 
   
   这是我多年以前对早期中国“法”的基本观点,参见徐忠明:《皋陶与“法”考论》,载氏著《法学与文学之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222页。 
   
   参见甘怀真:《从唐律反逆罪看君臣关系的法制化》,氏著《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04年版,第313—362页。顺便一提,甘怀真对中国古代“罪”的概念也作了非常独到和精湛的解释,参见《中国古代的罪的观念》,同上书,第363—390页。 
   
   参见前揭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第93页。这样的例证很多,这里不能枚举。近读霍存福所著《复仇、报复刑、报应说——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文化解说》(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对书名提及的问题,也进行了非常仔细深入的梳理与解说,堪称法律关键词研究的佳作。 
   
   参见前揭《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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