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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前景:超越西方,回归本土?

   有关这一问题的详尽讨论,参见【德】罗梅君著,孙立新译:《政治与科学之间的历史编纂:30和40年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形成》,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也见【美】阿里夫·德里克著,翁贺凯译:《革命与历史: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起源,1919—1937》,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据我看来,这更多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共识,而非纯粹学术意义上的共识。 
   
   共产主义乃是未来的理想社会,不在历史科学讨论的范围之内,暂时可以不去管它。 
   
   关于西方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和特征,西方学者也是众说纷纭。经典性的研究,参见【法】马克·布洛赫著,张绪山译:《封建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新近研究的有关评论,参见黄春高:《“封建主义”的解构与未来——评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中世纪史的再诠释>》,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05—425页。 
   
   对“封建”一词在中国社会史研究中的运用,参见潘洪其:《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史讨论中“封建”概念的演变》,载《学人》第四辑,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183—211页。 
   
   就中国法律史研究而言,实际上这种努力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开始了。例如,武树臣主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就没有采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分类模式,而是“把自传说时代至清朝末期的历史称为‘古代’,把这一漫长时期的中国社会称为‘中国古代社会’。”第56页。在我看来,这种处理办法或许应了美国历史学家柯文的观点。他的观点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不同文化之间的比较研究,这种研究的重点不是某一社会内部的历史变迁,而是把注意力集中在某一文化的比较稳定持续的属性和特征——即文化的固有特性上——容易使人对于历史采取相对静止的看法。二是“中国中心之取向”的研究,这种研究的焦点在于一个文化(中国)内部的前后情况的不同,比较强调中国文化内部在时间上经历的变异,就扶植了一种对于历史更加动态,更加以变化为中心的看法。参见前揭《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第77页。其他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研究,基本上是第一种研究范式——法律文化的类型研究。譬如,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我自己也曾作过一点尝试,参见《从类型角度谈中国法律史的叙述模式》,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尽管这种说法听起来有点萨维尼主义,但仍然具有某种“真理”的意味。关于萨维尼的这种意见,参见【德】萨维尼著,许章润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对此问题的讨论,参见前揭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一章“家与国”,第6—32页;也见前揭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一章“法的形成:部族征战与氏族斗争”,第1—18页。 
   
   关于中国早期国家(商周)产生的这一独特路线的详尽讨论,参见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22页,这一部分为侯外庐所写;也见氏著《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2—73页。 
   
   语出《慎子·逸文》。所谓“礼”颇有哈耶克“自发秩序”的性质,而“政”却有人为政治的特色;因此,如何调和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中华帝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我在写完这段文字之后,读到秋风整理《发掘宪政转型的古典资源》(《新原道》第二辑,郑州:大象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页)的对话录,其中对“礼从俗,政从上”也有类似的解释,也请读者参考。 
   
   对此提法的解释,参见季卫东:《中国司法的思维方式及其文化特征》,载《第三届“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研讨会论文》,西北政法学院主办,新疆·乌鲁木齐,2004年8月25—29日。 
   
   当然,这并非说传统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毫无界限,而是说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区隔;换句话说,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对模糊的。我觉得,这也是中西国家与社会关系之间的一个基本差别。 
   
   参见王立民:《唐律新探》,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46—60页。 
   
   这是目前中国大陆的各种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的基本叙述框架,在此不烦枚举。 
   
   这牵涉到“回归本土”如何可能的深层问题。也正因为如此,我在标题中特意打了一个问号。因为据我看来,虽然“回归本土”是一种必须;可问题是,如何回归?以及“回归本土”是否就要抛弃西方?如果不是“非此即彼”的处理问题,那么我们又将怎样对待? 
   
   譬如,福柯对“词与物”的知识考古学研究,就充分展现了“词”的秩序意义和宰制力量。其中涉及的内容非常广阔,也极为复杂。参见【法】米歇尔·福柯著,莫伟民译:《词与物——人文科学考古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坦白地说,对如此深奥的著述,我只能从中获得点滴启发而已。 
   
   《庄子·逍遥游》。 
   
   《韩非子·定法》。 
   
   《韩非子·二柄》。顺便一提,引文“言与事”就是“名与实”的意思。有关解释,参见林铭钧、曾祥云:《名辩学新探》,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页。 
   
   《论语·子路》。 
   
   《论语·颜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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