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由裁量的内容不合法,即由于自由裁量所依据的事实错误或不清楚、主要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自由裁量定性不准,适用法串不当.
3、显失公正,通常表现为法官行使民事自由裁量权时畸轻畸重,同等条件下,同类事实处置过程中前后、左右明显不一致或截然相反,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等情况。
4、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自由裁量权,通常良现为法官在行使民事自由裁量权过程中任意简化程序或颠倒法定程序中各步骤的次序等情况。
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造成司法之随意性进而膨胀为司法专横,直接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乃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其表象是合法,而在此掩饰下的不公正裁量实际上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破坏我国法制的统一,有损于司法机关的形象及权威,有悖于司法机关的性质和宗旨,因此,对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合理控制以促进严格,公正执法也就势在必行。笔者认为,这种控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立法控制。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合法、合理、经济,取决于法制的合理规范和法官的主观素质。其中,法制的规范是一种硬约束,尤为重要。根据立法技术的一般原理,法律规定的数量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反比,法律所作规定越多越完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小。反之,法律规定越简略,法律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大.在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素质尚不够高+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应对设定自由裁量权持审慎态度,立法中应尽可能少地赋予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因此,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工作:(1)加快制定民法典的步伐。长期以来,我国民事立法采取的是,“需什么制定什么”,“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方针,制定了大量单行法律法规。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这些法律表现出突出的滞后性,同时各单行法规之间重复、冲突之处极多,某些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宽、随意性大,因此,必须加快制定完善、预见力强的民法典的步伐,使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更缜密,可操作性强,也藉以规范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2)及时制定民事特别法规。当前,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应及时制定民事特别法规,解决一些因无法可依而造成的随意裁量和不必要的争议.(3)加强民事立法的解释工作。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更好地得以实施。为避免在办案中法官对弹性法律用语的随意解释而造成适用法律的畸轻畸重,确保立法与法律适用的统一,也为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应切实加强立法解释工作,对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重要标准、重要界限进行适当解释,及时指导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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