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程序方面的其他自由裁量权。为适应民事案件复杂多样的需要,我国《
民事诉讼法》中有一些扩大法条适应性的“其他”规定。这些规定,包容了有关法条列举不全的一些具体情形,实践中,法官可根据立法精神灵活适用该法条。这些“其他”规定涉及以下方面:①有关回避的“其他”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
45条);②有关达成调解协议,可不制作调解书的“其他”规定(同上,第
90条);③有关延期开庭审理的“其他”规定 (同上,第
132条);④有关中止诉讼的“其他”规定(同上,,第
136条);⑤有关裁定适用范围的“其他”规定(同上,第
140条),⑥有关中止执行的“其他”规定(同上,第
234条)⑦有关终结执行的“其他”,规定(同上,第
235条)。
三、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原则
法官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去选择处理问题和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且有利于最充分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必须是为了它们被批准的那种目的,并且要在授予该权力的法令和其他法律文件的限度内行使”⒀,基于此笔者认为,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原则。要科学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以查明事实真象为前提和基础。查明事实真象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根本出发点。具体而言,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查明以下事实:行为是否发生;事件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真实情况;事件发生的结果等。
第二,合法性原则。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原则是指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适用,必须根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项要求:(1)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钧存在。对于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授权才能行使。为了防止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对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法律设定了界限,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才能实施。(2)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以法律授权为前提,而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通常需符合以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确凿的证据要件与事实要件,符合法定权限;符合法定程序等。坚持合法性原则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并监督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推进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