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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研究

  第三,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适度,符合社会理性。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民事活动日益复杂化,对民事活动的每一个方面都作出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定,既是不现实的,又是不可能的。因此,为适应复杂多样的社会生活,法官必须有一定灵活处理的权力,此类权力的行使需遵循合理性原则。其具体要求是:(1)符合法律的目的。法律是社会需要的反映,任何法律的制定均是着眼于某一社会领域的特殊需要并以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就应从该特定目的出发,(2)具备正当的动机。自由裁量行为应出于正当、合理的动机,而不是出于不正当的动机。如果由于发泄私愤或出于编袒个人亲朋关系而在处理时畸轻畸重,即使自由裁量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行使,也是违背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3)必须建立在正当的考虑基础之上,并符合情理。所调正当考虑是指法官在行使民事自由裁量权时,对于相关因素应当考虑,对于不相关因素应当排除。此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情理,此处所指情理是指事物的客观规律以及大多数人普遍认为的公平合理的标准。
  第四,经济性原则。审判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讲是耗费司法资源的过程。因此,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尽可能多的产出的经济学原理对于民事审判同样适用。鉴于多数情况下,法官作出的民事裁判均将对当事人的财富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应遵循经济性原则,尤其是法官在选择处理方式时更应审慎考虑,从而尽可能消除导致社会资源再次投入诉讼的各种因素,减少强制执行、二次争讼、次生争讼,形成良好的审判预期。如财产保全措施选择方面,能扣押证件的就尽可能不扣押实物。
  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四个原则有着峦切的联系,四者均是法官民事自由裁甥权行使的具体要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首先必须以查明事实真象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又必须合法,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但仅仅合法并不能充分体现法律目的并实现社会公干与正义,因此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还必须合理、经济。科学的民事自由裁量应是建立在查明案件事实真象基础上合法,合理与经济的有机统一。
  四、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其规制
  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法官的,法官对具体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代表国家的意志,不能掺人任何个人的意志,但是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真理。……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⒁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亦是如此,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灵活的权力,稍有不慎就会扩张变为随意性导致权力的滥用。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出于不正当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即法官出于不正当的目的或动机如徇私情、挟嫌报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原因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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