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和承担民事责任幅度的自由裁量权。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了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且这些方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使用。同时,法律对某些行为又规定了几种可供选择的责任方式.如《
民法通则》第
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就规定了五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审判中具体适用何种方式由法官自由裁量。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幅度,有些法律规定较笼统、概括,如,“……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法通则》第
109条)”;“……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同上,第
128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上,第
132条)”;“.....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同上,第
133条)”。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时,何谓“适当”,如何“根据实际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
第三,民事制裁方式及其严厉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民法通则》第
134条规定了五种民事制裁方式,其中“对公民处以罚款的数额为五百元以下,拘留为十五日以下。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措施时,为十五日以下。”⑻具体选用何种制裁方式和适用的严厉程度由法官依法自由裁量。
第四,实体方面的其他民事自由裁量权。除了上述实体方面的民事自由裁量权外,我国民法(广义的)还赋予法官其他一些实体民事自由裁量权。如《
继承法》第
7条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由法官自由裁量。又如:《
婚姻法》第
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具体给予数额由法官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