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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研究

  程序方面的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妨害民事诉讼者实施强制措施的选择及其严厉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其中,“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民事诉讼法》第104条。)具体选用何种措施及其严厉程度由法官自由裁量。
  第二,对某些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数额及其减、缓、免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如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可由法官自由裁量⑼,经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法官自由裁量⑽。对某些案件诉讼费用的数额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例如,“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⑾。同时,法官对某些案件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有自由裁量权⑿。
  第三,案件管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相当多的民事案件,法官拥有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重大涉外案件及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何谓“重大”涉外案件、何谓“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常由法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由裁量,进而决定这些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四,证据收集以及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调查收集其认为应当自己收集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收集以及调查收集哪些证据常由法官自由裁量。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采取常由法官依法自由裁量。
  第五,执行措施选择及移送执行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执行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案情复杂多样,具体适用何种执行措施需法官根据事实和法律自由裁量。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审判员可移送执行,何种情况下移送执行,法无明文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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