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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研究

  2、组织控制。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通过法官进行的,为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与合法,有必要加强组织控制。笔者认为,这种控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加强法官培训,不断提高法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需法官运用人脑(而不是电脑),启动他们自身具备的法律知识、执法经验以及法理观念来进行评价、权衡、选择并作出决定,因此法官的主观素质关系到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质量。基于此,笔者认为,宜有计划地加强对法官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对法官的培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同时为调动法官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可将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考核的依据之一。(2)严格实行合议制。合议制是我国审判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形式,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严格实行合议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避免单个法官自由裁量的主观臆断而造成畸轻畸重。
  3、法院内部控制。要确保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与合法,法院内部控制必不可少.这种控制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1)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下级法院法官在行使民事自由裁量权时,遇到难以定性或法律规定弹性幅度较大难以适用法律的,可以通过请示上级的方式来提高自由裁量的科学性。(2)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作用。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有必要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发挥集体的智慧,进行集体自由裁量。(3)院长、庭长监督。笔者认为,可以建立院长或庭长定期进行案件构查或抽查制度,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进行检查或抽查,同时将结果作为法官任职考核的依据之一。发现法官自由裁量违法或显失公正的案件,可依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注释】  ⑴参见徐国栋《西方立法思想与立法史略》,载《比较法研究》,1992年第1期。
⑵棚濑孝雄(日)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版,第126页。
⑶ 《柏拉图·政治家篇》,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人学出版社,1983年6月版,第17、16页。
⑷张卫平著《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3年4月版,第179—180页.
⑸参见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2月版,第137—143页.
⑹ 《皇家检察官法》(英),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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