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经过学界努力,能够提炼出经济法的特异性范畴,并进一步找到哪些是原生范畴,哪些是衍生范畴,以及哪些是主导性范畴,哪些是辅助性范畴,则经济法的范畴层级和范畴体系就会更加清晰,从而对于经济法的理论发展和制度实践都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因此,特异性范畴的研究,应当是未来经济法学范畴论研究的一个重点。
总之,在范畴研究上,还是可以在“求同”的过程中找到共同点的。一方面,只要认为经济法理论有研究的必要,则范畴的研究就有其必要,因为没有范畴的深入研究,就不可能有理论的成熟和发展。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家一般都承认理论研究的必要,从而也承认范畴研究之必要,只不过对于理论和实践方面应投入多少精力尚有不同看法而已。另一方面,学者们一般都认为研究中存在着概念、范畴、术语等使用的混乱,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同样需要靠对范畴的深入研究会解决。要使概念、范畴的使用更为精准,就必须在关注法学范畴共同性的基础上,努力找寻经济法范畴的特殊性,深化经济法学范畴论的研究。
虽然就法学整体而言,应加强经济法的特异性,强调“求异”,但在经济法学领域,则要强调在基本范畴上的“求同”。事实上,在许多学科领域,尽管不同的理论流派可能使用不同的范畴,但就重要的基本范畴,却是大家共同使用的,否则就无法对话和交流。因此,在经济法学领域,可以考虑在大家充分研究并找到其经济法特质的基础上,使其逐渐成为大家所公用或共用的基本范畴。作为重要的“建筑材料”,范畴并不影响每个理论大厦的结构和风格,范畴上的求同并不影响每个学者理论主张的独立性和差异性,但对于经济法理论的良胜发展却很有价值,它有助于人们衡量哪种理论大厦的结构更合理、更精巧或更有用。
范畴研究及其“求同”的问题,像经济法研究的其他领域一样,都需要观念转变。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同传统法有很多的不同。这就要求研究者必须转变传统观念,用全新的观念来审视、研究经济法,[27]以防传统观念的禁锢。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必须鼓励有效的、适度的创新,必须超越传统部门法思维,必须善于发现任何研究者的任何可取之处,这样才能在持续的交互学习、取长补短中不断进步,推进整个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完善。
七、结 论
针对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展开适度的反思是必要的。在目前学界研讨的诸多问题中,经济法理论的“离乱”问题备受关注,要对其进行有效整治,就必须求同存异,实现理论聚合。为此,本文提出了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着重探讨了学术研究的“合”与“同”的一般问题及其在经济法研究中的具体问题,回应了李曙光、岳彩申、邱本于《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主题文章的思考以及其他学者的有益探讨,并对其研究做了以下方面的拓补:
尽管人们对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离乱”程度认识不一,但只要问题较为突出,就应考虑通过理论聚合来实现有效整治,以确保研究的基本秩序。为此,就需要解决好经济法研究中的“合”,尤其应当在“离合关系”中来把握“合”,辩证地认识和处理分离与聚合的关系,这样才能适度地“合”。其实,“合”与“和”密切相关,在“合”的过程中,不应产生新的“失和”。只有那些以真理性认识或共识为基础,在大家“合作”的基础上所实现的“合”,才是一种和谐的相对长久的“合”。
虽然在一定的情况下,“合”是必要的,但也要“合”之有“道”,即应当“求同存异”。“求同”对于理论聚合十分重要。从“合”与“同”的关系来看,“同”是“合”的前提和基础,同时,高层次的“同”又是“合”的目标。通过“求同”来实现理论“聚合”,进而实现更高层次的“大同”,有助于解决经济法研究中的许多纷争。
依循上述思路,结合三位学者和其他学者都比较关注的一些问题,本文探讨了经济法研究路径、研究范式和范畴研究等领域的“求同”问题。从经济法研究的方向、路径、方略等方面来看,目前仍然要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并且应当把理论和实践真正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经济法理论能够“顶天立地”,既能够不断走向高深,又始终立基于现实,全面地关注本土问题,并有效地解决中国的现实;从经济法的研究范式来看,不仅应强调整个法学研究范式的共性,还尤其要强调经济法研究范式的个性,并应在各类具体的经济法研究范式中探寻其共性,尤其应当找到最基本的研究范式,这对于主流范式的形成和范式整合,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经济法学范畴研究的角度来看,深入进行范畴研究仍然是必要的,发现经济法范畴的特异性,构建经济法范畴的体系,这对于经济法学的成熟,对于法制建设的完善,都具有重要价值。以上各个方面,都是可以“求同”的,由此形成的基本共识,尤其有助于推进经济法学的长远发展。
在本文进行上述“求同”探讨的过程中,三位学者的论文是重要参照,虽然力求避免断章取义、望文生义,但若有曲解或误解原意之处,相信各位能够“求同存异”。从未来发展来看,解决好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就能够为经济法学派的形成奠定重要基础。而中国经济法学派的形成,将会对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将会对世界法学做出更大的贡献——这也正是许多经济法学人的崇高理想和不懈追求。
【注释】 尽管对中国经济法学的肇端尚有不同认识,但经济法学界总体上还是倾向于以1978年为学科发展起点,并在每个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顾性、反思性的研究成果。如20世纪80年代未有马洪的《十年来经济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争鸣述评》,《财经研究》1989年第12期;谢次昌的《经济法学的十年及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中国法学》1989年第3期,等等。20世纪90年代末有张守文、王全兴、史际春、单飞跃、陈乃新参加的中青年学者笔谈会《经济法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以及程信和、刘普生等共同参加的《面向21世纪的中国经济法学--中青年学者笔谈会》,《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王艳林、赵雄的《中国经济法学: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回顾与展望》,《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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