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则思医,乱则思治。尽管对于混乱程度人们尚有不同的认识,但对于混乱可能给学科发展造成的危害,则众所周知。由于混乱的原因主要在于理论研究的过度分离,因而需要通过理论聚合来解决。其实,聚散离合乃人间常态,在学术研究上亦复如此。针对经济法研究存在的过度分离所带来的混乱——研究上的“离乱”,只有施以有效的整顿和治理,加强理论集聚和整合,才能实现经济法研究应有的秩序,才能保障理论竞争的公平和效率。这是从问题定位的角度,必然会形成的公共选择。
总之,对于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离乱”问题,应当予以正视,并通过有效地整顿、整合和治理,未达到一种“治”的状态。应当说,创建良好的研究秩序,是解决经济法研究“离乱”问题的重要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则需要“合”。“合”是整治“离乱”,建立有效的研究秩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经济法学发展的过程中,会经常不同程度地出现“离乱”问题,需要适时适度地进行理论“聚合”。但对于如何“合”,还需要在离合关系中来辩证地把握。
二、在离合关系中把握“合”
“离”与“合”是一对重要的范畴,只有有效地把握离合关系,才能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合”。理论的离合或称分合,是相对而言的。是否要“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合”,都应考虑具体的背景条件。
从一般理论发展的脉络来看,有时需要适度的“离”,有时则需要适度的“合”,两者都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在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中,适度的“离”与“合”,也都有其合理性。经济法研究的百花齐放,争奇斗艳,离不开适度的离散性,离不开学者的个性化研究。一定的离散,既可能会带来理论的散乱,也可能会带来学术的繁荣,因而离散必须适度;同时,既然是百家争鸣,自然会有不和谐音,因为其中毕竟会有滥竽者。这些都会加剧研究上的混乱。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适度有效的“合”。
适度的“合”对于解决理论“离乱”问题非常重要。“合”包含了统合、配合和聚合等多重含义。为了解决理论“离乱”问题,需要相关的理论能够统合起来,形成有关基本理论框架的共识,为此就需要相关的理论持有者互相配合,这样才可能完成理论的聚合。在法学以及其他许多研究领域,如果流派众多以至产生“离乱”,人们就会想到“合流”、“并派”,这就是“合”。其实,如果把各种理论观点的涌现比做流动的河流,则“茫茫九派流中国”、“江河横溢”之类的著名诗句[6],对于描述混沌初创时期的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多而杂也许是适合的。在许多学科领域理论的洪荒时期,适当的“合流”、疏导等治水之法是很重要的,它有助于避免理论泛滥所衍生的诸多问题。
“合”应当以真理性认识或共识为基础。只有那些人们共同信服的具有真理性的认识,才能真正地起到引导和召唤的作用,才能使各种相关理论走向实质的聚合。同样,要在经济法研究中使人们的思想认识客观上更加统一,也必须找到真理性的共识。因为对于崇尚真理的人们,绝不能靠外在的强力。以具有真理性的共识为基础所实现的理论聚合,才是真正有价值的、可以持久的“合”。
“合”有主动与被动、人为与自然、自觉与自发之分。一般说来,在理论聚合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合”都可能存在。例如,在“合”的过程中会有人为因素,需要有人主动引导,但同时,“合”也是一个自然过程,还会有人被动随流,很难完全“重合”,从而使“合”也具有相对性。正因“合”有多种类型,才可能形成相对适度的“合”。那种人为地“罢黜百家,独尊某术”或者“众人皆醉,惟我独醒”的做法和想法,很难实现真正的“合”;即使强“合”,也会因“失和”而难以持续。就经济法研究而言,相关的理论聚合也会具有相对性。如果要人为地主动推进理论聚合,就要“以理服人”、“以德服人”,只有德才兼备,才能更好地推进理论聚合的过程;同时,在理论聚合的过程中,各种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地起作用,因此,对经济法理论聚合的广度和深度等也要有全面理解,充分认识到“合”的相对性。
一般说来,从分析到综合,再由综合到新的分析,再到新的综合,是科学发展的基本路径,同样适用“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铁律。从经济法理论的角度来看,经济法学作为新兴学科,正在从诸论林立的时代逐渐走向主流理论日益明晰的时代。套用库恩的范式理论,经济法学从“前科学阶段”走向成熟的“常规科学阶段”,正处于理论分离到理论聚合的过程中,体现了一种离合转化,但这种转化是相互的。持续的,需要从总体上来把握。
分离与聚合的相互转化,往往也是人们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在分离状态下,能够形成各种理论之间的竞争,从而为更优理论的胜出并聚合、演化为主流理论奠定基础;同时,理论的聚会又会形成一种合力,推进知识的凝聚与学术的积累,促进某一领域的理论发展。新聚合的理论须具有合理性方可存续,否则就会再有分化的新理论与之分庭抗礼,并会形成新一轮的理论竞争。
从经济法学的总体来看,大的离合转化体现为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体现为在重构过程中共识的逐渐形成,以及相应的理论聚合。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和实施,以及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的大力推进,经济法理论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法制基础等日渐明晰,人们对于经济法的共识逐渐增加,经济法的理论聚合较为显著,在整体上体现为一次重构的过程。[7]应当说,这次整体重构,对于经济法学的影响较为深远,目前的一些重要理论,主要是以此为基础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次整体性的重构,本身也是一次理论聚合过程,相对于以往的散乱状况,此次重构更体现了“合”的色彩。当然,在经济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中,有时分离与聚合并不是线性的或一维的,有时在大的聚合过程中也有小的分离,有时在大的分离状态下也有小的聚合,因而始终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分析。
可见,分离与聚合,都是必要的,在不同的阶段,都有其价值。当分离过度突现“离乱”问题时,进行理论聚合就很有必要。[8]在推进理论聚合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把握“离”与“合”的合理性和相对性,全面理解离合关系,在离合关系中来把握“合”。而要有效地实现“合”,则还需要进一步“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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