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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

  三、求同存异:“合”之有道
  如前所述,一般说来,面对乱局,聚合是必要的。但理论聚合应有具体的途径,这就是把“合”建立在真理性认识或共识的基础上,并且,在通常情况下,共识是“合”的基础。共识作为人们对某类问题的共同认识,体现了人们所能够接受的共通的一面,体现的是共性,这就是“同”。要有效地“合”,就要找到相同点,找到共识(特别是那些具有真理性的共识)。因此,“合”的重要前提和途径,就是“求同”。
  在诸说杂陈、众说纷纭的领域,“同”的比重在初始阶段可能并不高,不同的理论观点会持续并立,为此,在难求尽同的情况下,还必须“存异”;易言之,在“合”的过程中,还需要保持适度的“离”。从总体上说,“合”的过程,也就是求同存异的过程。多年以来,学界一直有人强调:“求同存异”,对经济法学的发展至为重要;要使经济法学有效发展,[9]必须注意“求同存异”。这就如同约分,要找到最大公约数,尽量约掉人们之间在表象上的分歧,以缩小大家在认识上的真实差距。
  既然“求同存异”是实现理论聚合的重要渠道,因此,首先就需要解决好“求同”的问题,知道应当在哪些方面“同”,如何“同”。为此,应当注意在“合”与“同”的关系中把握“同”。
  从“合”与“同”的关系来看,“同”是“合”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同”就很难“合”;同时,“同”又是“合”的目标,“合”就是为了达到更高层次的“同”。据此,要有效地“合”,就必须先求“同”,因为只有存在相同之处、相通之处,只有存在共性,才能“合”;而所要求的“同”,则可以体现在共同的价值、信仰、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范式、共同的方法等多个方面。
  从“同”的角度来看,同心同德方能同舟共济。要更好地推进经济法研究,就需要关注所谓“同心”、“同根”、“同源”、“同路”、“同事”等各类“同”的问题。其中,[10]“同心”,是指共同的精神或价值追求;“同根”,是指共同的理论基础或基本假设;“同源”,是指共同的思想源泉或研究范式;“同路”,是指共同的研究方法或研究路径;“同事”,是指共同的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上述几个方面只是大略的划分,其实它们是紧密相连的,甚至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把它们单列,是因其对于经济法研究的理论聚合,具有更为重要的价值。
  有鉴于此,在经济法研究中尤其应当加强上述几个基本方面的研究,认真检视学界已经取得的成果,发现其中的共同住。例如,在“同心”方面,应当认真研究经济法的理念、精神、价值等问题,辨析各类观点的异同;在“同根”方面,必须研究经济法理论的根基问题,找到人们在其理论基础、基本假设上的共同注,并对其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基础做进一步的分析,对相关的基本假设做出进一步的提炼;在“同源”方面,需要进一步深挖经济法理论的思想源泉,确立学术共同体共同的研究范式(这与“同根”的问题是紧密联系的);在“同路”方面,要看学者有哪些共同的心路、思路,有哪些研究问题的共同路径和方法,为此应在方法论上做更多的探讨;在“同事”方面,需要发掘经济法学研究要针对哪些事,研究对象是什么,问题是什么,这对于正确认识和解决实践问题,也都是有帮助的。
  此外,为了“合”而求的“同”,实际上是大方面的大略的“同”,并不能指望或要求完全相同,因此,求同只能是求“大同”。“大同”对于理论聚合是非常重要的,任何学科理论的相对成熟,其实首先是体现在“大同”方面。至于“小异”,则是应当允许的。“小异”虽会增加研究的离散度和无序状态,但对于独立个体的自由研究来说,“小异”是不能排除的,而且有时它还是理论创新的基础。这对于正在迅速发展的经济法学尤为重要。
  不管是哪个领域,大的方面的大略的“同”即“大同”,始终是“合”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只有存在“大同”,才能“合”得更为全面、彻底,才能使理论聚合赢得更高的合法性。而通过“合”,则能够实现更高层次的“大同”。从这个意义上说,“同”又是“合”的目标。通过理论的聚合、整合,可以实现理论的从分析到新的综合的过程,形成更高层次的“大同”。在求“大同”的过程中,经济法研究的水准会不断得到提升。
  此外,建立在“同”的基础上的“合”,不应仅是形式上的“合”,而更应是实质上的、内在精神上的“合”。因此,恰恰应当在经济法的最基本的理念、范式、精神等体现“神”的方面,保持基本的同一性或共同性,而不可“貌合神离”。就整个经济法研究而言,应当“形散而神不散”[11],从而使经济法研究可以有自己的主线,有自己的精神内核。
  总之,解决经济法研究的“离乱”问题需要“合”,理论的积聚和整合非常必要,但要“合”之有道——求同存异,就是基本的理论聚合之道。在经济法学的发展过程中,只有不断地求“大同”,存“小异”,才能使经济法研究走上健康发展的康庄大道。
  上述三个部分,主要探讨了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的一般问题,在此基础上,还有必要选取经济法研究的几类重要的具体问题,如研究路径、研究范式、范畴研究问题等,来寻求其中的“大同”,这也正是前述三位学者和其他学者都较为关注的、需要在后面做出进一步探讨和回应的问题。
  四、研究路径上的“求同”
  在研究“求同”时,研究者会普遍感到许多问题是互相关联的,论及一个往往会涉及其他。为了使所探讨的问题更有包容性,下面从广义上来探讨经济法研究路径,这涉及经济法研究的方向、重点、方略和方法等,也是前述三位学者在其论文中普遍关注的问题。在研究路径方面,经济法研究是否要研究理论?是否应着重研究理论?理论和实践是否应当结合?如何结合?如何拓展?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人们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这是需要“求同”的重要领域。
  (一)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地位
  在经济法学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法理论无疑是占有重要地位的。对于是否应当倾注较多的力量研究经济法理论问题,存在着一定的认识分歧。有的学者把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比做“鸡肋”,食之无味(参见李文),但对于那些有“爪牙之利、筋骨之强”者来说,“鸡肋”同样可以咀嚼、消化、吸收,同样可以“食之有味”。从近几年的基本情况来看,恰恰有人认为应当不断加强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上述的岳文和邱文就比较倾向于强调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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