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
张守文
【摘要】学界普遍关注的经济法研究的“离乱”及其引发的“失序”问题,需要通过“求同存异”、“理论聚合”来加以解决,由此产生了经济法研究应关注的“合”与“同”的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说,应当在离合关系中把握“合”,在“求同”的过程中实现“合”;从经济法研究的具体情况来看,在研究路径、研究范式以及范畴研究上的“求同”,直接关系到经济法研究的方向。路径、方略,以及经济法学最基本的研究范式、特异性范畴的提炼和基本共识的形成,从而会对经济法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经济法;求同存异;理论聚合
【全文】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中国的经济法学也走过了跌宕起伏的初创时期,迈上了稳健发展的道路。基于新兴的经济法学的特殊性,以及“三省吾身”的内省传统,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经济法学全面兴起以来,几乎每过十年左右,学界都会进行一些回顾性或反思性的研讨,[1]以通过总结经济法研究的成就,归纳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理清发展思路,辨识研究方向,来更好地推进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同任何学科的发展一样,在经济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也会存在诸多问题。通过适时的反思,来发现、揭示、正视和破解相关问题,这对于经济法学的有效、健康发展无疑至为重要。但就像“体检”或“病毒扫描”一样,反思也要适度,过于频繁不仅会造成机会成本,还可能影响肌体(或机体)的健康,且无论是既存问题的反复重申,还是偏离实际的错误报告,都可能给人造成身心伤害。因此,适度的反思,不仅要适时适量,而且还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法学的健康发展。
基于反思的必要性和对时机的把握,在2005年岁末,《政法论坛》集中发表了李曙光、岳彩申、邱本三位学者的论文(以下分别简称李文、岳文和邱文),[2]从不同角度对经济法学发展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了回顾、反思和前瞻。三篇论文着重关注了经济法学的发展路径、理论解释力和全面发展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都会给人以启发,其中的某些观点确实令人称道,但也有一些观点尚可商榷存疑。三篇论文的思路和风格各不相同,各有千秋,在经济法学界很有代表性,其所阐发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对策在学界都会有一部分赞同者;同时,虽然其探讨的视角错落有致,但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却有很多交集,例如,对于理论观点、研究范式等方面的“混乱”,以及解决“混乱”问题的必要性和基本途径,三篇论文都相当关注,并不惜浓墨重笔,足见学者对此类问题的重视和普遍关注。
其实,上述学者和其他许多学者所关注的经济法研究的“混乱”,可以进一步延伸为经济法研究的“失序”、“失范”问题,而此类问题的解决之道,则可以进一步概括为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这是在经济法学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必然会提出的问题。经济法研究为什么要有“合”?“合”什么?如何“合”?此外,“合”与“同”有什么关联?为什么要“同”?在哪些方面要“同”?如何趋“同”?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研究者予以说明。应当说,就经济法学目前的发展阶段而言,厘清上述问题,处理好“合”与“同”的关系,在共识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整合,对于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发展,都有其重要价值。
为此,本文将先就“合”与“同”的一般理论问题展开探讨,在此基础上,再结合经济法研究中的“合”与“同”的具体问题展开分析,以回应前述三位学者,并做进一步的拓补。
一、“离乱”与整治:问题与目标
在经济法学发蒙未久、混沌初开之际,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同声音混响,百家争鸣之势远胜于传统法学界域。与此同时,各类理论观点的过度竞争,形成了一种强大的离心力,在向心力相对不足的情势下,学术观点、研究范式的分离、离散,带来了整体上的纷乱、散乱或混乱,并且,“离而生乱”的“离乱”问题体现在很多领域。对于这种乱象和乱局,学界内外都较为关注。在前述的三篇论文中,对此也都有提及。例如,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现有的经济法学说有不下二十种之多,几乎出现‘一个学者,一种学说’的局面”[3],并且,“概念、术语使用混乱”(见李文);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范式混乱的问题非常突出,“在某种程度上讲,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出现的偏差以及理论上的缺陷大都与研究范式的混乱有密切关系”(见岳文);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研究局面曾经相当混乱,“这种混乱不堪与法律要求的统一性还相去甚远”(见邱文)。
三位学者都不约而同地谈到了经济法研究的“混乱”,而且深信要推进经济法研究的发展,就必须解决诸多领域的“混乱”问题。其实,无论是概念、术语使用上还是基本观点上,抑或研究范式上的混乱等,都与研究上的“过度竞争”“过于分离”有关。因为分则散,离亦散,散便乱,因此,分离带来的分散、离散,其结果就是散乱;参加经济法研究的人数越多,就会越发散乱,于是便形成了有些研究者谈到的“混乱”状态。
对于经济法研究是否存在“混乱”以及“混乱”的程度,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多少的离乱承合,多少的恩怨不平”[4]——也许有人会以此作为经济法研究的一段历史写照。事实上,在经济法学界内外,始终都有人认为经济法研究散乱之至,似乎经济法学的百花园中杂草丛生,荆棘遍地,根本没有清晰的路径。对于这种看法,有些经济法学者并不以为然,这确实与学者的具体认识和总体把握有关。从总体上说,一方面,应当承认经济法学界确实存在队伍宏大、人数众多、各持己见和难求尽同的问题,同时,在研究上也确实有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问题(只要看一下多年来版本难以计数的经济法学教材和著作,就会对此深有感触),从而会使对经济法知之甚少的人感到混乱和无所适从,并由此加剧了对经济法研究“失序”的认识;但另一方面,也有不少长期研究或关注经济法学的人们深切地感到:在一大批研究者的共同努力下,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经济法学界都不乏优秀的研究成果,所谓研究混乱的局面正在不断改观,一些理论观点正由离散走向聚合,由分歧走向相对统一。[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