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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

  经济法理论是否应当深入研究?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在整个经济法学研究中应处于什么地位?经济法学研究应更注重理论,还是应更注重实践?理论和实践应如何结合?这一直是经济法学界普遍关注的,它们关系到经济法研究的未来发展方向。故虽属老生常谈,但其重要性并未稍减。
  事实上,任何一个学科的成熟、发展,都离不开理论研究,经济法学也是如此。因此,尽管在经济法研究中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体系不能通达,总论与分论研究脱节”、“理论脱离实践”等问题(参见李文),但经济法学“最实际的问题和最有用的东西不是别的,正是关系到经济法能否立足的那些基础性的、根本性的问题,也即经济法的基础理论问题”(见邱文)。因此,并不能因为经济法研究存在上述问题而否定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且,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恰恰体现了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足,恰恰需要通过理论研究的深化来解决。基于目前学界的研究现状,在未来的经济法研究中,一方面,应当勇于发现和提出学界存在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还必须考虑应当如何通过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来解决这些问题,以更好地推进经济法学的长远发展。
  强调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地位,这同经济法学的新兴学科特点是密切相关的。正由于经济法研究起步较晚,许多方面的探讨是前无古人的,同时,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过程中,有许多问题需要从理论的层面进行解释,如果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水平较低,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和指导力不足,则整个经济法学的价值就会受到怀疑,其存在的必要性也可能微乎其微。同时,缺少经济法理论指导的制度实践,也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并备受诟病。于是,整个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都可能会由于理论研究不够而受到影响。可见,仅是从上述方面,就足以说明研究经济法理论的重要性,更不用说从学科建设等其他诸多角度所做出的论证了。应当说,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理由是众多而充分的。
  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地位,并不是忽视经济法实践。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恰恰必须与实践紧密结合,从实践中发现问题,提炼原理,确立规则,这样的理论才是有根基的理论,才可能是生生不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理论。应当承认,在现实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确实有一些研究对实践的关注不够,或者缺少对实践问题的全面考察,从而产生了某些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降低了理论的全面解释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一定要注意“问题定位”,从大量丰富的现实问题出发,进行深入细致的全面研究,这本身就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强调理论研究的重要地位,并不仅仅只是针对经济法总论的研究,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或者说经济法的各个具体部门法,同样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基本共识的日益提高,需要大力加强的恰恰是经济法各部门法,特别是各类重要的经济法制度的理论研究。[12]而这恰恰同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实践紧密联系。没有对法制建设实践的把握,没有对实践问题的深刻认识,就不可能提炼出相关的原理和理论。
  可见,对于经济法理论及其研究都要做出全面的认识,这样才能更准确地把握其地位,明晰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绝不是出于诸如学科之争、门派之争、义气之争之类的狭隘理解,而恰恰是在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人权和社会公益保障等高度上的自觉选择。[13]如果没有这样的高度,如果没有对经济法本身的客观认识,如果不能以科学的方法,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要求,就不可能研究好经济法理论。
  强调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地位,不是要把理论和实践相割裂、相对立,而恰恰要相结合、相统一。在这方面确实应有系统思维,而不应只是单向度地考虑问题;不应当把经济法研究人为地区分为“经院主义”和“经验主义”。作为经济法的研究者,都应当懂得经济法理论,哪怕只是比较基础的理论;同时,也都应了解经济法实践,哪怕只是某个小领域的法律实践,这样,才可能避免产生所谓的“应当务实还是务虚”之类的争论,才可能更好地解决理论研究的目标。
  (二)经济法研究应当“顶天立地”
  上述关于经济法理论研究地位的探讨,实际上是强调经济法研究应当“顶天立地”。所谓“顶天”,强调理论研究必须不断提升水平,必须能够真正拔高,要真正体现出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提炼和萃取。理论的高度不够,就很难有较为广泛的指导意义,就极易被等同于一般。此外,强调理论的拔高,并非强调研究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对空”或“空中接力”,而恰恰强调一定要“立地”,即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而不能成为海市蜃楼。因此,“顶天立地”,就是要使理论能够上凌高端,下立坚基。[14]
  同许多部门法理论一样,经济法理论还缺乏应有的高度和深度。一些研究者提出的目前经济法理论存在的各类问题,如观点多、理论少;即使有理论的,也有一些理论不成体系,至少是内在自足性不够,缺少解释力和指导力,等等,其实都同理论的高度和深度不够,以及经济法理论的不成熟、不系统有关。强调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应当是微言大义、言简意赅的;应当是内在自足、外在和谐的;应当是深入浅出、可学可用的。要使经济法理论发展成为真正的高深理论,学界的努力空间还很大。
  今天是一个创新的时代,经济法研究也必须强调适度的、有效的创新,这才是我们所需要的真正的创新。经济法学的发展,不仅需要量的提高,更需要质的飞跃,需要向更高的高度跃进。近些年来,在老一辈学者和中青年学者的共同努力下,经济法学界产出了一批高质量的创新性学术成果。同许多传统学科领域不同,上述研究成果的取得需要研究者付出更多的努力。因为经济法学毕竟是新兴学科,各国所要研究的问题既有共同性,但也有很大的国别性,许多问题的研究是创新的。对于学界所取得的诸多成果,应当予以充分肯定,而不宜妄自菲薄,轻率否定,这是“合”的前提,是经济法研究不断前进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如何更好地解释和回答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经济法理论向高深发展的重要任务。
  强调经济法理论要向“顶天”的方向发展,但“高深”同样要有坚实的根基。理论研究只有脚踏实地,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其实,“立地”就是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一定要同各国的经济法实践相结合,尤其应当同中国的经济法实践相结合,以回应和解决经济法的法制建设中的大量现实问题。在包括前述三位学者在内的许多学者的研究中,都非常关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都非常强调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因为对于现实的关注和解决,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经济法研究能否向纵深发展的基础。现实问题是大量的、纷繁复杂的,特别是经济法制度实践中的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变化万千,如果能够以诸多的现实为基础,不断地从中探寻规律,总结原理,则经济法理论的总体水平就可能有较大的提高。这也是学界的一个基本共识。
  (三)经济法研究必须关注本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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