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这是非常常见的对经济人假设以及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方法的误解。比如,林立的《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一书中很多对波斯纳以及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方法的批评和评价都建立在这样的误解的基础上,使得对波斯纳的批评无的放矢。
[12] Robin F. Grant, Judge Richard Posner’s Wealth Maximization Principle: Another Form of Utilitarianism?, 10 Cardozo Law Review, 1988-1989, p815.
[13] 前注7,页135。
[14] 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页5。
[15] 前注4,页26。
[16] 前注6,页5。
[17] 大卫·弗里德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杨欣欣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9-10。
[18] 前注7,页451。
[19] 分析哲学试图做类似的工作,把日常语言逻辑化,他们的努力失败,但这种努力也不是没有效果的,他们清理了哲学中的一些模糊的或者无意义的命题,澄清了一些哲学混乱。
[20] 前注7,页451。
[21] 前注7,页1。
[22] 前注6,页37-53。
[23] 前注17,引言,页2。
[24] John Bonner, Economic Efficiency and Social Justice: The Development of Utilitarian Ideas in Economics from Bentham to Edgeworth,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Company, 1995, p4.
[25] 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戴扬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页82。
[26]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页38。
[27] 前注7,页433。
[28] 前注5,页33。
[29] 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302。
[30] 前注25,页82。
[31] 前注6,页102-103,页139。
[32] 巴利:《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竺乾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页22。
[33] 前注5,页47-48。
[34] 前注6,页102。
[35] 前注4,页19。
[36] 前注7,页444。
[37] 同上注,页447。
[38] 同上注,页488-489。
[39] 不过,我认为波斯纳的这个例子对我来说不够有说服力。因为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不能精确分析,但至少用功利主义来解释似乎也行得通,至少有这种可能性。
[40] 关于这个问题的分析,还可以参考波斯纳:前注5,页62-65对这个问题的分析。
[41] 同上注,页69-74。
[42] 前注17,页20。
[43] 前注5,页67-69。
[44] 前注7,页458。
[45] 前注12,p.818.
[46] 同上注,p.839.
[47] 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胡爱平、高建勋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116。
[48] 其实我们同样可以用哥德尔定理说明这些问题也不该在经济学内部寻找答案。这其实也回答了问题,尽管可能无法让一些人满意。
[49] 前注29,页26。
[50] 前注5,页76。
[51] 前注29,页28。
[52] 前注7,页483。
[53] 苏力:“思想的组织形式——《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译序”,Ⅲ。
[54] 前注7,页483。
[55] 前注29,页462。
[56] J. L. Huffman: “Like the Supreme Court, Posner is Right for the Wrong Reasons”, in 1 Law, Probability and Risk, 2002, p.70.
[57] 前注7,页35。
* 荷马史诗《奥德赛》中的主人公,伊塞卡国王。在特洛伊战中献木马计。
[58] Richard A. Posner, Law, Pragmatism, and Democrac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25-28.
[59] 但这并不是说达尔文主义否认思辨知识、想象力和抽象思维的作用。因为达尔文主义的另一面就是认为智力活动是认识活动。进化就是一个经验的过程,一个试错过程。
[60] 前注26,页263-264。
[61] 前注58,pp.41-42.
[62] 同上注,pp.50-52.
[63] 同上注, p.4.
[64] 前注26,页264。
[65] 前注7,页37。
[66] 前注29,页9。
[67] 前注58,p.1.
[68] 前注26,页307。
[69] 前注7,页36。
[70] 前注29,页453。
[71] 前注29,页464。
[72] Thomas C. Grey, “What Good Is Legal Pragamatism?” Pragmatism in Law and Society, ed. by Michael Brint and William Weaver, Westview Press, 1991, p.25.
[73] 前注29,页页443。
[74] 同上注,页19。
[75] 前注7,页441
[76] 我个人认为波斯纳对直觉这个概念的使用可能和其他人的有些不同,因而读者可能对此有些疑义。
[77] 前注17,页7。
[78] 诺思、米勒:《我们身边的经济学》,张军、夏业良译,学林出版社1998年版,页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