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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

  另外,我认为还要注意其他一些非常常见的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批评。比如,对成本-收益的准确度量的怀疑。法律的经济分析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即我们可以准确计算成本和收益。当然,实际上我们都知道完全准确的计算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千万不要忘记这样的假设是经济学模型所必须的,如同物理学中假定的摩擦力不存在或者空气阻力忽略不计的情况一样。虽然这些假定在现实中都不可能,但却是理论化和抽象化的必须,没有一个物理学家因此拒绝使用牛顿的定律。在这个问题上对经济学横加指责,只能说明对科学的无知。但愿法律界对经济学的方法的拒斥不是因为不自信。事实上,法律不仅仅输入经济学,也可以向经济学输出。制度经济学固然再次证明了经济学方法的效力,但也让人们看到了现有的不同的制度和不同的法律给经济学带来的挑战。它提醒我们,经济学家如果仅仅懂的一些数学模型而对具体的影响制度的各种要素不了解的话,也是一种缺失,甚至是可能给自己的理论或者模型带来致命的错误的缺失。因为经济学通常处理的是比较抽象的概念和模型,而法律处理的是经验世界的问题,法律受经济学的启发,对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反过来也会促进对经济学理论的改变或者修正,比如,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就是一个例证。
  还有一个涉及到关于财富最大化的很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应该值得我们注意。尽管我个人认为波斯纳自认为财富最大化是一种比功利主义更好的规范理论的理由不够充足,但如果因为财富最大化也遭到很多批评而认为它不如功利主义同样站不住脚。从逻辑上看,即使对财富最大化再多的批评也未必能颠覆财富最大化是一种比功利主义更好的规范理论的观点,。这些批评最多只能说明财富最大化也是一种不完善的理论,功利主义也同样招致很多批评,也不完善;甚至其他的伦理理论也有同样的命运。事实上,恐怕没有人人都接受、都没有意见的伦理理论,只要是伦理理论,必然会遭到一些人的质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分析哲学家们对伦理学的态度是很有道理的。很难说某个伦理理论比其他的伦理理论“好”。但我们也可以从一个弱的意义上支持波斯纳,比如:如果财富最大化比功利主义更好地解释事实、和其他理论相容性更好,那么,或许可以说财富最大化比功利主义好。但这个理由的确比较弱,很容易遭到反驳。按照分析哲学的语言说,这其实是两种不同的形而上学观点,很难通过理性或者经验加以比较。涉及价值判断的问题,可能永远会争论下去。
  无论在法律理论界还是在司法领域,波斯纳都是一个很有争议的人物。他经常批评别人,但同时也遭到很多人的批评。波斯纳也很清楚自己可能会惹怒许多人,他尖锐指出,法律的实用主义进路“伤害了法律职业界的虚荣心”,[80]特别是法律理论界的虚荣心。他说:“我的立场也许是那种令人打不起精神的中庸之道,但它还是会激怒这一职业中的真正的中间派,他们非常希望相信法律是自给自足的和非政治化的;同时我的立场也会激怒政治活跃人士,他们希望促使法律大幅度向左或向右运动。左翼会批评我的立场是威权主义的和自满自足的,而右翼会批评我玩世不恭、不讲道德。我的立场也许看起来不过是老派现实主义法学,而且还带有一点令现实主义法学憎恶的保守主义色彩。”[81]的确如此,持不同理论立场的人都可能批评波斯纳,尽管他们批评的利益不同,而且彼此之间甚至可能是矛盾的。
  尽管有诸多的批评,但多少人都对作为肯定波斯纳作为法律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的贡献。我比较赞成弗里德曼的对波斯纳的评价,他说:“无论波斯纳对于现行普通法是否进行了正确的解释,他已经做了与这同样重要的事情。在试图证明法律是有效率的过程中,他(还有其他人)已经证明了不是现行法律,而是现行法律试图解决的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统一性。我们不知道法律是不是有效率的,但我们确实知道‘什么是有效率的法律规则’这一问题将使法律学习*从相互分离的原则的组合转变为一个统一的问题……波斯纳的论断,不论其正确与否,都毋庸置疑是有用的。”[82]
  
【参考文献】[1] 关于法律经济学的介绍主要参考:史晋川:“法律经济学:回顾与展望”,载《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以及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中文版译者序言(蒋兆康)。

[2] 在本文中,把这几个概念作为同义词使用,不对他们进行严格的区分,因为我个人认为这种区分不是很有必要,而且,这几个概念也都不会产生歧义。

[3] Economics and the law : from Posner to Post-modernism, ed. by Nicholas Mercuro and Steven G. Medema,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7, p.3.

[4]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页25。

[5] 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3-4。

[6] 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武欣、凌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5。

[7]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441。

[8] 同上注,页442。着重号为原作者所加。这个假设其实也就是经济学的基本假设。

[9] 同上注,页476。

[10] 我相信很多人会对他的这句话大做文章。可能有人会批评他太无知,认为只有人才有理性,而动物没有理性。当然,如果非要坚持动物没有理性(按照他们的“理性”定义),就没有对话的基础。还有人会认为把人和老鼠相提并论冒犯了自己,如同当年的达尔文进化论的待遇一样。但明眼人应该能明白波斯纳这里只是强调人的动物性的一面。而且,经济人这个假设很重要,这一点与他的实用主义密切相关,也是为什么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和实用主义是相联系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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