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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语言体察法律现象:哈特与日常语言分析哲学

  哈特所举的这些语言例证就是要说明,没有什么定义能给“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个简洁完美的答案,这三个争论点内部分歧甚大,不能靠定义来解决。但我们可以对其中包含的各种复杂要素进行语词上的仔细分析来概括出法律的一些核心要素,以建立对法律现象认识的基本观念。《法律的概念》后面的篇章安排就是分别具体解决这个问题的。其给出的解决方式就是语言技术的分析,而相应的答案如下:
  针对法律命令观,哈特考察了法律、命令、指令、习惯、威胁、服从等语词的内在区别,最后得出结论:法律不是简单的主权者的命令,法律本身是多样性的,它既包括义务性规范,又包括授权性规范,追求法律一律性反而会模糊在法律的各种常见形式和措辞之下的真实的法律性质,总之,无论是法律的内容、起源还是适用范围,都是极为复杂的。[50]针对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哈特明确指出,我们更应当注意这两种不同社会规范之间的区别。从重要性、非有意改变、道德过错的故意性、道德强制的形式四个方面,道德与法律都存在重大差别。[51]尽管法律会受特定集团的传统道德和理想的影响,也尽管法律中必然包含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只不过是一个偶然,只有理清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才能够在注意到法律本身的复杂性和局限性的同时,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而不是用道德等取代法律本身的规则和秩序。[52]针对法律与社会规则的关系问题,哈特首先也举出许多有趣的语言使用的例子,最突出的当然是习惯(“每周末去看电影”)、象棋板球等游戏规则以及“男士进入教堂要脱帽”等社会规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区别,以表明规则有许多不同的类型。[53]法律规则与这些习惯和社会规则既有类似之处,更有诸多差别,法律规则是由立法机关或国家的权威机构制定实施的,对其的违背会受到有组织的制裁等。在此基础上,哈特设想了法律规则的原初状态和成熟状态,针对原初状态中规则的不确定性、静态性和维持规则的分散社会压力的无效性,需要引入衍生规则(secondary rules)加以补救,它们包括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裁判规则。其中承认规则系指根据形式和系谱的标准对权威性法律的识别和确认。由于确认法律的标准多样,所以承认规则本身也是相当复杂的。承认规则在哈特的理论中具有中心地位,是法律制度的基础。[54]
  哈特通过对以上三个问题的回答,经由语言哲学的分析路径,阐明了自己对法律和法理学的一般看法。他由此完成了自己对于法律这一复杂社会现象的“描述”,即整个法律制度是由原初规则和衍生规则结合在一起的。这种描述既涉及法律的规则性质,又涉及法律的结构、功能以及行动的层面,因为哈特在此基础上展开了对于法律规则的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惩罚和预测,权力和权威机制,法律语言的开放结构与司法裁决中的自由裁量、法律效力与制裁、承认规则与道德原则等方方面面问题的分析。这样分析的结果是,既呈现出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饱满形象,又在考虑到一般法、普遍法等标准情形的前提下,为特殊的、具体语境下表现出来的法律现象和传统预留了足够的分析空间。这是我们在认识哈特的新实证主义法学的所谓的“科学性”和“普遍性”尤其要注意的地方:科学性并不是脱离法律的现实性,普遍性也不是简单划一,为法律提供某种一劳永逸和固定的整体模式。这种结果之所以不同于早期分析法学的对法律专业自足的追求,也不同于德沃金提出的包含唯一正确答案的整体的解释性法律模式,其原因主要在于哈特受到了日常语言分析哲学的启迪,而我们对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要形成这样的较为全面深入的认识,也不能脱离这种语言哲学的思考框架。
  四、对哈特与语言哲学关系的进一步思考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对哈特与语言哲学的关系作进一步的思考。这种思考既是总结,也是反思,其结论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首先,也许我们应当予以更多关注的是,抛开哈特的试图通过哲学实现法学科学化的抱负不论,作为一种学术活动,有趣的往往才是有意义的。而日常语言分析哲学在对人们习焉不察的普通语言之间的细微差别进行敏锐分析的过程中,不时展现出一种生活智慧,它能够使我们清楚地意识到什么情形下用什么样的语词才是适当的。我们在仔细琢磨同样的语词和不同的语词在具体语境中使用的差别时,得出的洞见往往会使我们避免落入日常语言的陷阱当中。而使人从语言混乱的棘丛中摆脱出来本身就是一种智慧。正是因为哈特运用语言分析的方法来体察法律语言,才给我们呈现出法律语言本身的无穷乐趣。我们前面已经随手举出许多的例证,的确,在哈特的著作中,处处可见的都是对法律语言的丰富全面的分析:比如强盗的命令、上司的命令、以及作为强制性的法律有什么区别?我们为什么要忽视恳求、请求、警告之间差别?[55]“禁止任何车辆进入公园”的规则中,其典型的“车辆”情形是公共汽车、摩托车,但如果一个小孩拉着电动汽车进入公园,违反该规则没有?即使是典型情形,如果公园有人突发疾病,救护车能否进入?禁止汽车入内,那直升飞机能否入内?等等。[56]哈特在这种不同法律语词的区辨中,在对语词的核心情形和边缘情形的把握中,已经自然揭示曾经被遮蔽的法律的真实面貌。这种分析本身能够让人“恍然大悟”,所以个中乐趣当然是无穷的,我们在阅读哈特的著作时对此当然可以细加品味。语言本身并不枯燥,枯燥的是人们对语言的僵化认识和使用。
  其次,与日常语言哲学对语言现象复杂性的看法相一致,哈特通过对法律语言的分析也揭示出法律语言乃至法律现象作为人类制度的复杂性。在奥斯汀看来,生活、真理和事物都是复杂的,哲学家的过于简单化的做法对现实生活是不恰当的,[57]奥斯汀曾强调要不惜一切代价防止“哲学”的过于简单化[58],主张对语言现象和经验现象作尽可能详尽的研究和描述,因此必须敏锐、耐心、仔细,看到法律现象本身的复杂性。哈特在法学研究中秉持了这样的看法,他对法律语言和法律现象的复杂性有着足够清醒的认识。体现在其法学方法上,最大的特点就是哈特反对对法律概念的定义法。法律术语的是否确定、有没有适当的答案、需不需要各方面的证据等,都得视具体语境中的使用而定。这种方法的结果当然是认为法律作为社会制度本身也是非常复杂的。所以哈特既反对立法上的概念主义和完美主义,反对以立法者的意志和理论逻辑来规定法律生活,也反对司法中的实用主义和寻找唯一正确答案的自然法做法,而认为要从语言的开放结构出发认同自由裁量,易言之,哈特尊重法律语言所呈现的法律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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