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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语言体察法律现象:哈特与日常语言分析哲学

  这一段话表明:首先,哈特在其中说出了一句后来一直令人误解的话,即该书是“描述社会学的尝试”,后来许多学者因此认为哈特具有社会学倾向,并且因为他对社会学的肤浅使用而指责他。还有学者据此发掘他的思想和韦伯思想的关系问题。其实,我们不能望文生义。联系该句话的上下文,哈特所谓的描述社会学其实是一种运用语言哲学对法律语词和现象进行深入描述的方法,说到底是一种哲学而非社会学。第二,为了描述的准确性,所以哈特的语言分析就不是一种定义式的语义分析,而是联系语词在具体语境中的使用所表现出来的含义差别所进行的分析,其中存在从“语义学”到“语用学”的转变;第三,哈特的这段话已经透露出他受奥斯汀的影响既深且巨。当然,在分析哈特与语言哲学的关系,尤其是在探讨他的思想到底受奥斯汀的影响深还是受维特根斯坦的影响深时,以及他受后者影响到底有多大时,我们不仅要看到哈特明确讲出来的东西,而且还要根据当时语言哲学的发展态势以及哈特著作的文本进行深入考察,才能得出结论。
  二、日常语言分析哲学:奥斯汀与维特根斯坦的不同
  (一)关于语言哲学的转向[8]
  笼统而言,二十世纪西方哲学发生了所谓的语言的转向(linguistic turn),即从古代哲学的本体论研究和近代哲学的认识论研究转向到语言哲学上来。这个转向使语言成了哲学的中心问题,使本世纪哲学与过去的哲学、现代哲学与古典哲学有了根本区别。在语言转向之后,哲学的主题、内容、方法、风格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9]这种整体的看法当然也掩盖了其中的许多具体复杂的问题。本体论要确定“什么东西存在”,认识论要确定“哪些东西是我们能认识的,我们如何认识”,这两者当然都离不开对语言这一人类最系统的心灵/社会现象的研究。事实上,无论东方还是西方,[10]无论古代、中世纪还是近代,都有着丰富的对语言的思考,也都思考了语言的自然说与约定说、通名与专名等问题。不过,只是到了二十世纪,对语言的思考才成为哲学的中心问题,而且西方最重要的各哲学流派都在这个时期走向了通向语言的道路。
  根据陈嘉映先生的概括,哲学中语言转向的原因主要有:1、新逻辑的发现;2、对古典哲学特别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厌倦;3、反对哲学中的心理主义,认为对语言命题可以进行客观研究;4、语言科学的建立和进步。在上述四点的背后,语言转向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当科学的发展所致力的求真的活动成为科学技术的任务后,概念思辨最终明确成为了哲学的主要工作,因此语言转向也就自然发生。[11]
  我们说语言转向牵涉许多复杂问题,其原因还在于语言哲学本身在研究侧重点、方法和立场上呈现复杂多样的局面。语言哲学的中心问题有两个,一是语言和世界的关系;二是语言或语词的意义问题。[12]围绕这两个问题,语言哲学内部主要分为两个不同的派别,一是逻辑语言学派;一是日常语言学派。前者以弗雷格、罗素、早期维特根斯坦、维也纳学派、艾耶尔等人为代表,他们为了实现语词的精确性和纯洁性,致力于运用数理逻辑的手段,提供某种专门的人工语言或理想语言;后者以莱尔、奥斯汀、斯特劳森、威斯顿、魏斯曼、后期维特根斯坦等人为代表,他们不满意逻辑主义对于自然语言微妙用法和区别的忽视,而注重研究语言的实际用法。日常语言学派的多数哲学家不大重视数理逻辑和实证科学,但长于古典文献。本文所研究的哈特也是日常语言学派在法学领域的最重要代表,他也是学古典学出身。
  (二)奥斯汀和维特根斯坦
  二战以后,以奥斯汀和维特根斯坦为代表,在英国的牛津和剑桥分别形成了日常语言分析哲学的牛津学派和剑桥学派。应当说,作为日常语言学派的代表,奥斯汀和后期维特根斯坦在立场和方法上存在许多一致之处,这些一致之处无疑也成为哈特研究法律问题的指导思想。总结起来,他们的共同点有:1、都反对设计某种完善的逻辑或人工语言,而看到日常语言本身的复杂性;2、因而都主张要对日常或自然语言进行分析性的研究;3、在分析中强调语言使用的具体语境;4、因而注重联系语境来探讨同样的语词或不同的语词的具体细微的使用差别;5、认为也只有通过语词的分析,才能够在语词层面上认识社会现象。总之,他们都信奉维特根斯坦的一句论断:“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13]从而也重视所谓的“语言游戏”和“家族相似”,即将语言和活动联系在一起,把握语言所蕴涵的生活形式,反对定义和“共相”,在所谓的家族相似中理解语词的模糊性和可能的边界。[14]所以维特根斯坦甚至提出更极端的看法,“不要去想,而是要去看!”[15]以避免在追求共同特征中丧失了对语词具体特征的把握。总之,“在语言哲学中,语境原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这条原则是:必须在句子中考虑语词的意义。”[16]
  然而,我们并不能大而化之的就此认为哈特同时受到奥斯汀和维特根斯坦的同样的影响。具体而言,首先要看到奥斯汀和维特根斯坦的哲学差异,其次才能具体分析哈特和奥斯汀或维特根斯坦之间的关系。可以说,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主要还是受到奥斯汀的日常语言分析哲学的影响的,理由将在下文逐渐展开。
  奥斯汀和维特根斯坦在气质、思想倾向以及研究方法上存在重大甚至根本的差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他们的学术训练不一样。奥斯汀受过正统的哲学训练,对哲学史非常熟稔。他长于古典文学,对语词的感觉相当精微。[17]相反,维特根斯坦并非哲学专业出身,不是一个学者型人物,但他对人类生存本质的深刻感知以及他在理智上的特殊天赋使他在哲学造诣上达到了其他哲学家难以企及的深度。[18]所以,从人生气质而言,维特根斯坦显得更为焦虑。而哈特虽然内心也比较焦虑,但表现在行动和学术思考上,他更倾向于奥斯汀的理性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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