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语言体察法律现象:哈特与日常语言分析哲学
谌洪果
【摘要】哈特认为实证法学的科学性必须从哲学而不是其他学科获得支持。他的整个法律思想体系的立场、观念以及对法律语词的分析方法都是来自于日常语言分析哲学。本文通过对哈特著作的解读,认为哈特主要受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影响,其核心要旨就是要运用对法律语词的敏锐洞察来廓清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哈特在此基础上不仅为法学提供了新的视角和范式,比如认识到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而且借助日常语言哲学的观念和技术,表明法律本身是一种复杂的、有历史局限性的,但又能发挥独特作用的社会制度。
【关键词】日常语言;语言转向;语境;法律的限度
【全文】
语言不一定要反映现实,而是使现实在语言的层面上得到理解。——题记
为了真正理解一个思想家的思想,我们必须从思想渊源的角度考察该思想家曾经受到哪些思潮的深刻影响,这种影响是如何体现在思想家本人的著述当中的。这种探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而不能根据某种表面的似曾相识对两种思想做出简单的比附。无论思想家所赞成的还是所反对的思想,都可能成为他在分析自己所关注的问题时的思想和方法资源。我们知道,哈特曾经与早期分析法学家奥斯丁、自然法学家富勒以及当代著名法哲学家德沃金等人之间进行过多次论战,可以说,哈特所批判的这些论战对手的思想同样成为了他本人思想体系的一个内在部分;另一方面,同样重要的是,哈特对于两种思潮基本是持坚守立场的,那就是功利主义思想和日常语言分析哲学。这两种思潮自然更是哈特思想和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基本认识的前提之下,我们的理论任务就是要理清哈特在什么程度、什么层面上受到他所信奉的思想的影响的。我已经专文梳理了哈特与功利主义思潮的关系,[1]本文主要对哈特与日常语言分析哲学的关系做初步探讨。
一、哈特自己的交代:应用语言哲学来研究法律问题
其实,要想弄清哈特本人和日常语言分析哲学的关系,最可信的办法就是考察哈特自己的说明。在《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的“导言”中,[2]哈特指出,自从1953年发表第一篇法学论文“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起,哈特就自觉运用了言语的含义与力量之区别的理论以及奥斯汀有关“言语行动”(speech acts)理论来分析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陈述。他认为这种陈述并非“描述性的”,而是一种观念性的,必须结合使用语境来具体分析其所起的法律作用。
据哈特介绍,[3]二战后他在牛津教授了七年哲学,而那时正是语言哲学在牛津和剑桥最有影响的时期。以J.L.奥斯汀为代表的牛津学派和以维特根斯坦为代表的剑桥学派虽然在侧重点和目标上都存在重大差别,但作为语言哲学,他们有着一个基本共识,即认为“人类的交谈与有意义的交流可以存在许多不同的形式”,所以许多哲学问题不能通过诉诸宏大理论来解决,而只能通过对不同的语言使用的习惯方式进行区别和辨异来解决。因此,“语言哲学被认为阐明了语言的大量各不相同形式以及多元运用方式,而不论其主题的边界”,“语言哲学的洞察力与启发性都有利于这种困扰或混淆的澄清”,因为它有助于考察语词在不同类型法律规则中的复杂运用。哈特还运用奥斯汀语言哲学中有关施行性话语(performative utterance)的理论,即“语词的使用是与规则的背景或者改变个体正常地位的惯例相协调的”,分析了法律权力、财产转让等概念。此外,哈特利用了语言的“开放结构”理论来分析法律语词尤其是司法裁决中疑难案件的情形。[4]
哈特相信现代语言哲学的洞见具有永久的价值。他当然也注意到自己运用语言哲学来分析法律的缺陷。首先,语言的“运用”本身就存在不同的含义和效果,比如“田里有一头公牛”这一陈述,其蕴涵的意思可能是描述,也可能是警告或假设,所以有很多差别,而自己的分析没有对此予以足够注意;另一个缺陷是,语言哲学虽然有助于澄清许多误解和混淆,但有其适用限度。当争讼中发生基本立场和价值观的分歧或者法律规则的冲突等情形时,语言哲学的方法并不适用。[5]对于哈特所谓的这两种缺陷,我们在此必须作出某种说明:首先,哈特所言的这种方法上的缺陷主要针对的是自己早期的论文和看法;其次,更重要的是,正因为如此,这种缺陷严格来说并非语言哲学本身的缺陷,日常语言哲学的分析方法如果运用得当,恰好也是要注意和重视语义背后的复杂的差别和具体的语境。所以他所指出的上述两种缺陷都可以在语言哲学的框架下得以解决。
在《法律的概念》这本重要著作的“序言”,哈特明确交代了他所使用的日常语言哲学的立场和方法。哈特表明,自己写作该书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对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普遍理解,为达到此目标,他必须注重法律的语词之间的细微差别,比如“被强制”(being obliged)与“有义务”(having an obligation)之间的区别,“如果不去鉴别两种不同类型的陈述所具有的决定性差别,我们就既不能理解法律,也不能理解其他形式的社会结构”。[6]哈特进一步强调,在探讨语词意义时,就词论词的做法不足为训,所以:
本书也可以被视为一个描述社会学的尝试。在各类型的社会情境之间或社会关系之间,有许多重大的差别通常并不是直接显现出来,通过考察相应语词的标准用法,考察这些语词如何取决于具体的社会联系,就可以最清晰地把握这些重大的差别,然而这种考察经常受到忽视。在这一研究领域,特别明显的是,如J.L.奥斯汀教授所说,我们可以用“对词的深化认识去加深我们对现象的理解。”[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