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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语言体察法律现象:哈特与日常语言分析哲学

  第二,从奥斯汀这方面看,虽然他对语言使用、语境研究等和维特根斯坦有基本一致的看法,但一方面他对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思想知之甚少,他的思想在时间上与维特根斯坦的思想是平行发展的,相互独立的;另一方面,奥斯汀对日常语言的密切关注隶属于古老的牛津的亚里士多德传统,即普通语言中所标示的区分决不能轻易忽视,某些哲学问题可以通过对我们通常所说的东西、我们如何说它以及我们何时说它的认真考虑而得到解决,对语言的探究保持哲学兴趣一直是牛津学者的传统。所以,奥斯汀的思想基本与维特根斯坦无关。[19]
  第三,因此,他们之间的差异更引人注目。维特根斯坦认为一切哲学都是治疗性的,他对语言的使用和语言之外的事实的关注终究是为了消解哲学问题,解除精神困惑,而拒绝对语言的功能做系统的分类;但奥斯汀并不坚持哲学的治疗概念,而致力于对语言功能做系统的分类;与此相关,维特根斯坦认为对语言的研究应选择哲学问题聚焦的领域以便发现各种哲学上的胡说;奥斯汀则喜欢日常语言中那些丰富、微妙且较小受传统哲学污染的领域,因此他在消解一些传统哲学的问题的同时,更主要地是为哲学获得新开端,开辟新领域。[20]
  第四,他们二人在哲学态度上存在重要差别。维特根斯坦关注概念问题,并坚持哲学不扩展也不试图扩展我们的知识,而奥斯汀认为哲学不仅仅关注概念问题。他认为人们的说话方式既揭示他们如何构想某种情境又能够揭示情境的不同特征,因此能告诉我们关于世界的某种东西。奥斯汀的“语言现象学”就是要阐明情境因素的微妙变化如何使说话者改变他们的用词。以这种方式,哲学力图要增长我们关于世界的知识,而不仅仅是使我们的概念系统更清楚。[21]
  (三)奥斯汀对哈特的影响及其原因
  可以说,奥斯汀的牛津学派和受维特根斯坦影响而形成的剑桥学派最大的共同点就是他们都怀疑形而上学。但一如前面所述,二者有着显著区别。具体到他们对哈特的影响而言,哈特主要是受奥斯汀的影响。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奥斯汀对哈特法律思想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因还可以具体归结为:
  首先,哈特在二战后曾在牛津哲学系呆了七年,那时正是牛津语言哲学如日中天的时候。一如有论者分析,1946年,牛津哲学统治着英格兰的哲学学术,而英国的哲学还继续统治着整个英语世界的哲学。1952年,牛津的50位哲学家占据英国所有职业哲学家数量的四分之一强。所以毫不奇怪,这些人的感觉和举止都显得他们就是哲学世界的领导者一样。[22]而作为牛津学派的领军人物,奥斯汀的独创性、意志力、智识能力、对语言的敏锐性、其思想的洞察力和力量都让周围的人甚为服膺。而他在1950年代期间和哈特组织的周六晨会(Saturday Morning Meetings),其所实验的各种语言分析的技术和观念,对哈特也产生了深刻影响。[23]而哈特之所以要竞选担任牛津法律系的教授,也与奥斯汀的影响有关:一方面,在奥斯汀面前,哈特已经感到自己在哲学上无法作出更原创性的贡献;另一方面,奥斯汀相信只有“真正的”哲学家才能将法理学教授的职位提升到可经受智识考验的水准,并鼓励哈特竞争这一职位。他的这一主张显著地体现在赫伯特最终当选后他所写的贺信中:“我非常高兴地看到哲学帝国用这种方式又侵吞了另一个领域,更不用说为你将在这一领域做出优异成绩而欢喜了”。[24]
  其次,牛津学派在风格上偏爱精确和简明,而这与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的那种欲言又止、闪烁其辞的方式差别迥异。这种区别还是实质意义上的,也就是说,两个学派在有关用法和意义如何关联、我们对语词使用有哪些方式等问题的理解上有根本的不同。在牛津学派那里,用奥斯汀的话说就是“运用对语词的敏锐意识,以廓清我们对现象的洞察,尽管不是作为现象的最终裁判者”。尽管这个命题有一定的限制,即语言“并非最终的裁判者”,但牛津学派的这一看法,即语言分析的力量有助于我们对世界的认识,却显得意味深长。[25]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哈特在分析法律语言时,虽然也强调语境分析,但并不像维特根斯坦那样注重有关法律语言被使用的制度的、实践的、职业的语境的系统分析,用维特根斯坦的话说,它没有考察那些法律因果关系的语言游戏据以展开的社会实践或生活形式。而维特根斯坦所理解的语境包括整个的变化因素:既包括个人心智又包括社会制度及其实践;既包括教学、游戏,也包括习俗、经验。[26]对语词本身的关注这一点还典型体现了哈特和奥斯汀在气质上的相同,即都追求语词的精确和细微区别,注重明明白白。所以哈特即奥斯汀与维特根斯坦的写作风格进而哲学风格是完全不同的。
  最后,一个更具实质的智识上的及个人方面原因就是,正如维特根斯坦自己也认识到,维特根斯坦的哲学预言会破坏哲学作为“学科之王”的抱负,而哲学的这种王者地位说明了我们对于世界知识的获得:因为随着“语境”的概念不断扩大,其必然的结果就是法律实践的阐明不仅有赖于对学说语言进行分析,而且有赖于对语言用法得以发生的制度及权力关系进行历史的和社会的研究。易言之,如果完全接受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就将威胁到赫伯特作为哲学家的自我认同。[27]相反,一如前面指出,无论奥斯汀还是哈特,从来都相信哲学的至高地位,相信只有哲学才是使法律成为科学的适当的方法论源泉的。[28]
  三、哈特法律思想中体现的奥斯汀语言哲学的观念和方法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主要是受奥斯汀的日常语言分析哲学的影响的。这样说并不否定维特根斯坦等人对于哈特思想也存在各种潜在影响。事实上,从《法律的概念》一书以及哈特自己的研究可以看出,哈特还受其他人的语言观的影响:1、根据哈特的交代,包括《法律的概念》等文本所体现,哈特认真研读过维特根斯坦的著作,他也像维特根斯坦那样,反对对语言的本质性的定义,注重从语言在具体语境和生活形式中的使用把握法律语言的含义;2、哈特受边沁语言观的影响也非常深。他为此专门撰写了研究边沁语言观的文章,充分肯定边沁追求语言明确和清晰的做法,并对边沁提出的“释义法”,即在句子中把握语词含义的方法作出了批判性的评析;[29]3、《法律的概念》还直接受到其他语言哲学家的启发,比如前面提到的哈特所探讨的法律语言的“开放结构”源自魏斯曼的理论;而他的《法律的概念》的书名及其中一些思想和论述方式直接受益于语言哲学家赖尔的《心的概念》一书。[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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