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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一法庭1958年1月15日判决,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7卷第198页以下 (BVerfGE 7, 198, Urteil v. 15. 1. 1958)。
需要指出的是,爱默生的四种价值说在美国也曾引起过争议。有学者认为,其第二和第四种价值均派生自第一种和第三种价值,为此不能独立存在。日本的芦部信喜教授亦倾向此说。有关的讨论与争议,可参见芦部信喜:《宪法学》(III) ,有斐阁1998年版,第248页以下。
Hubmann, Wertung and Abwägung im Recht, 1977, S.20f., 118ff. 转引自拉伦兹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图书1996年版,第9页。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一法庭1957年1月16日判决,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6卷第32页以下 (BVerfGE 6, 32, Urteil v. 16. 1. 1957) 。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一法庭1958年1月15日判决,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7卷第198页以下 (BVerfGE 7, 198, Urteil v. 15. 1. 1958)。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一法庭1973年6月5日判决,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35第202页以下 ( BVerfGE 35, 202, Urteil v. 5. 6. 1973) 。其中,判词中所言的“原则性的优越"可理解为一种抽象意义或一般意义层面上的优越。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另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3页以下。
Roe v. Wade 410 U.S.113(1973). 另可参见方流芳:《1973—199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堕胎问题的主要判例和持不同观点法官人数对比的变化》,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5页。
在日本,利益衡量理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如加藤一郎于1966年发表《法解释学的论理与利益衡量》一文,其中提出了“利益衡量”的民法解释观。参见加藤一郎著,梁慧星译:《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8页。有关利益衡量的局限及其克服的论介,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33页以下;另见梁上上:《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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