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赞成由公民宗教的这个教条出发,但我认为他的理解存在严重的缺陷:第一、他把保民官的职能——“法律的保卫者”作狭义理解,使其限于防止主权者违反自己制定的法律,无疑是不全面的。上面我们已经列举了保民官的三项职能——对抗主权者、对抗政府、对抗人民,而且即便是限于“法律的保卫者”,卢梭的行文是“他要比执行法律的君主与制定法律的主权者更为神圣、更为可敬”,这段话包括君主在内。另外,卢梭在公民宗教中之所以强调法律的神圣性,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让人民信仰法律,成为好的公民和忠实的臣民。第二,公民宗教虽然没有关于主权者神圣的教条,但是上面的引文足以证明,在卢梭那里,主权者、主权权力是神圣的,其神圣性来源于社会契约。不是一个神圣,另一个不神圣,而是一个比另一个更神圣。
主权者的神圣性和保民官的神圣性之间存在张力。其实这种张力乃是主权者的绝对性和主权的内在限制之间的张力的外化。一方面,卢梭主张,主权权力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受侵犯的,另一方面,他又主张它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范围。尽管从概念上说,主权本身具有合道德性,是公共利益的化身,但是从实际政治的立场看,这当然不可能,这就是他为什么要引入保民官的一个理由。所谓更高的神圣性,无非是为了突出保民官职责超越于主权者和政府之上,并不是从产生的合法性来说的。
关于非永久性,卢梭明言的考虑是为了防止这个团体篡夺大权,从而颠覆政治体。其实背后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这个机构的外在性和派生性。“派生性——非永久性”的逻辑在防止政府篡夺主权的时候已经发挥了效应,卢梭通过临时的民主政府把行政权中止,使之临时化。之所以能这样做,也是因为政府的生命是假借的、派生的。卢梭的建议说白了,就是解散保民官,在现代语境中就是解散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法院。由谁来认定保民官构成了危险并宣布中止其职能呢?又如何防止这种决断权被滥用呢?像对待行政权那样,让人民再次活跃起来,主权猝然间转化为民主政府吗?还是让政府首脑来决断呢?卢梭没有往下多说。除间歇期之外,我们是否还有别的可能的办法,比如,赋予主权者以复数多数行使否决权呢?现代有些国家就赋予议会对于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法院以否决权,即便这个程序极少启用,但该程序的存在就是一种力量。
由此可见,卢梭并没有解决维持平衡的辅助性机构和政治结构的关系,仅仅强调了它的功能。但是他提示了一点: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平衡不能完全自发地形成和维持,还需要一只圣手,也就是需要一个裁决者。这样,我们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主权逻辑的怪圈。在中世纪,主权本质上是司法性的,卢梭秉承博丹的立法主权观,把主权以立法权的形式赋予人民,可是立法权又需要一个更神圣的护卫者或裁决者,需要诉诸司法的最终性,但卢梭说,这个特殊的司法权不是主权。更有甚者,一旦国家处于危难之中,全部的国家权力都集中在一只手中,主权中止,一切听命于独裁者的决断,而独裁者也不是主权者。那么,比主权者更神圣的保民官和可以中止主权的独裁者又是什么呢(13)?谁能保证那只圣手不会变成魔掌?至于独裁者的魔掌,一旦抓住全体人民,又岂肯松手?卢梭告诉我们,圣手也罢,魔掌也罢,必要时一定要斩断它。
五、现代政治结构的变态及卢梭的政治法平衡结构的意义
对于任何一个政治体的健康来说,平衡的结构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卢梭的政治法的平衡结构对于现代政治究竟有多大的意义呢?这个问题看起来和上面的结论相互矛盾,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疑问,就是因为,一方面,卢梭的主权者在现代代议制政治中一般情况下是退隐的,而卢梭又坚决地反对主权的代表制;另一方面,卢梭坚持个人平等的参与权,反对中间的社会组织,为此经常被现代学者指控为全权主义的鼻祖,而现代社会不仅不可能消除中间社会组织,而且其存在被认为是公民自由的一个实现途径,是制约国家权力的一种有益的力量。现代代议制的政治结构已经演变为“(主权者)——主权代表——政府——中间社会组织——臣民”。针对代议制和中间社会组织的不可避免的事实,我们如何评价卢梭理论的价值呢?
(一)、主权的代表
作为民主的最热忱的鼓吹者,卢梭矢志反对主权被代表,这是他的一个特色,也是经常遭受误会的地方。卢梭并不反对政治社会中一切形式的代表制,而是反对主权被代表,关于行政权力,他明确指出是一种代表。他为什么反对主权的代表制呢?概括起来,其理由主要是:
第一、代表制是公民腐败的表现。什么是公民的腐败?公民的腐败就是对公共服务
的冷漠和懒于参与公共事务。那么,公共事务由谁来完成呢?“需要出征作战吗?他们可以花钱雇兵,而自己呆在家里。需要去参加议会吗?他们可以推举议员,而自己呆在家里。由于懒惰与金钱的缘故,他们便终于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国的军人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了”(第119页)。卢梭重视公共事务的事必躬亲,认为“财政”是奴隶的字眼,是通向奴役的道路。他相信劳役比租税更不违反自由。要理解这一点,就必须理解卢梭的自由观,特别是积极自由观。参与公共事务是最重要的公民自由,用财政手段替代参与就是放弃自由。
公民的公共精神或爱国精神是良好的国家体制的养料,爱国心的冷却和私人利益的活跃是代表制得以产生的原因。所谓爱国主义就是对同胞的平等的爱,对公共事务的热心。在一个体制良好的国家,在公民的精神中,公共的事情就会重于私人的事情,公民就会奔向大会;如果公民为私利所吸引,如果公意不能占上风,那么人民就不会向大会迈出一步。“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第120页)。
第二、从本质上说,主权不能被代表。“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
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对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决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人民的议员是什么?“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嘲讽英国人“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等于零了”(第120-121页)。
第三、代表的观念起源于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封建制度。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的,并非自古有之。卢梭对古罗马、希腊公民的直接参与津津乐道,考察这些之后,他总结说,“除非是城邦非常之小,否则主权者今后便不可能在我们中间继续行使他自己的权利”(第123页)。
上述三个理由是否成立?首先,不管代表制是不是金钱与公民腐败的杂种,我们不可否认,代表制使得主权者除了选举便不再亲自出场,他们确实可以偷懒了,但他们需要为此付出钱财,从而“政治体上的脂肪”——国家财政就是必不可少的。由于不再亲自出场决定国家大事,他们的爱国心自然会冷却。
其次,主权可以被代表吗?卢梭的推理是一个三段论:1、意志不能被代表;2、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公意是一种意志;3、主权不能被代表。第二个命题,他在第一卷、第二卷已经完成,此不赘述。现在我们关心的是:意志为什么不能被代表呢?卢梭把它当作一个通理接受,没有展开论证,仅补充说明了一句 “意志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决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要完整理解“意志不能被代表”,我们不仅要把意志看成一个结果,一个形式的决定,更应该从意志的过程、人的主体性也就是意志自由入手。说A代表了B的意志,从结果上说就是A的意志充当(stand for)了B的意志, 从过程说就是A为了或代替B从事意志行为(act for)。不管是充当,还是代替意志行为,总之,B的意志不再在场( not present),那就意味着B放弃了意志自由,他作为一个道德的人已经死亡了,于是A也不代表不再存在的B了。尽管B在授权A作为代表的时候看起来是自由决定的,但根据理性法则,自由不能自杀性地运用,所以B的授权是无效的。在“意志——力量”的两分法中,意志不能被代表,但力量可以而且被代表。所以,卢梭并没有否定法学上的一般委托代理,反而确立了委托代理的限度,这个限度就是,委托人的意志自由不能放弃。应用到政治体人格的分析中,其基本的结论是,政治体的主权,即公意不能被代表,但公共力量可以且应该被代表,这个代表就是政府。
再次,关于封建制时代如何产生了代表的观念,封建制度和代表的观念如何违背自由,卢梭点到为止,没有细述。代表概念的知识史极其复杂(14),但就其应用于政治活动而言,主要的发展脉络还是清楚的。首先出现的是形式的授权的含义,然后才是实质的行动的含义,也就是从形象的standing for 向行动的或统治的acting for 演变。 当议会声称代表人民的时候,代表性便使议会获得了权威,代表就成了一个挑战国王的武器。由于单个的议员被称为代表,所以该词与代理的所有规则发生了联系。议会发展的历史是政治自由和民主的历史,代表观念的兴起和政治上对抗国王专制的斗争是分不开的。这样,我们发现历史经验的结论似乎恰好和卢梭的相反。请注意,卢梭是对比古代罗马、希腊共和而言,而我们是对比绝对君主制;他向往的是理想的自由状态,而我们观察到的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有限的自由。
卢梭反对主权被代表的理由归根结底就一点:代表制违背意志自由。这就回到了他整个体系的起点,他全部的制度设计,最根本的任务就是在政治体中实现和维持个人的自由。为此,每一个公民参与集会形成公意就成了最重要的原则,人民的集会的权利不能有任何的妥协。我们知道,在现代社会,人民不可能经常集会,那么,卢梭的教义对于我们现代人还有意义吗?其实卢梭本人身处法国和欧洲,对现代国家的疆域和人口规模心中有数,可他为什么还是那样对古代城邦共和情有独钟呢?我以为,正因为他了解当时的政治情况,所以他才这样执著。卢梭的政治原则是理想国的政治原则,他的制度设计也是理想型的,只有这样的制度才能充分实现他的理想——自由与秩序的统一。他的学说可以看成是对当时的各种学说的批判,对其时的政治实践包括英国的代议制的批判和修正。
假如给我们小国寡民的条件,也许我们将不再反对人人“奔向大会”。这样看来,卢梭的原理并没有错误,仅仅是在现代社会中不具备充分实践其原理的条件。代议制使卢梭的政治法的平衡结构发生了变形:“主权者——政府——臣民”演变为“(主权者)-------主权代表——政府——臣民”。其中,主权者除了选举的片刻外,在正常状态下就是不活跃的,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