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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改革到法治建设——与苏力的“本土资源论”商榷

  本土化论者强调法律是地方性知识。也就是说,法律是由不同的人群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场合,基于不同的看法、想象、信仰、好恶和偏见创造出来的,表达了不同的选择和意图。[23]笔者也承认世界上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因其起源、发展变化及各种外部因素的差异,必定有其各自的特色,也不存在一个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规范。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作为正义、公平的法律精神、法治基本原则不能仅被当作是西方的“西方性知识”,作为世界大家族的一员,中国人没有任何理由选择“不公平”而拒绝“公平”,喜欢“不正义”而厌恶“正义”,向往“不自由”而排斥“自由”。[24]无论这种不公平、不正义和不自由多么地具有本土性,多么地利于秩序的和谐,多么地“有用”。
  但是笔者认为在承认地方性知识的同时,并不能因为一种知识是从某个特定区域、特定语境中产生或者发现的,或者具有地方性特色就一概否定其普适性,就认为其不能与其他文化、其他语言相互交流。牛顿的三大定律,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以及达尔文的进化论,都是源自西方知识,可谁又能否认它们同样是全人类的精神财富呢?如果说“大写的正义”(苏力语)是有限的,那么这种“地方性知识”是否也存在其边界,也是相对和有限的呢?说其是有限的,在于它只是反映了人类知识和文化经验的一个方面,而忽视了另一个方面——一种文化与其他文化的平等交流和相互借用,即文化具有普适性、世界性和无限性的一面。[25]否则地方性知识也会泛滥成灾,成为另一种暴虐与话语霸权。若果如本土化论者所言:“……假如没有一个全知全能的上帝,假如人类历史不是重复往返的,假如具体的现实生活具有无限的丰富性,假如每个人的体验都具有某种不可替代性,假如人的生命是有限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知识都是阐释学意义上的“偏见”,每一种知识体系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26]如果知识真的到了这般田地,那还能叫“知识”吗?再者,如果地方性知识真的以这种方式存在,人类的交往还有可能吗?进而,作为方便人类交往的法律制度还有可能形成吗?[27]把地方性知识强调到这种地步,任何规范都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一部法律只可能规范一个乡、一个村乃至只一个人时,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所具有的普遍性价值便荡然无存了,法律还能成为法律吗?的确,“人类作为理性动物具有一致性要求,即使分散在世界各地的文化与文明有再大的区别也不会是全面的对立,其中总有可通约的因素,这正是人类交往的一般基础。”[28]若人与人间的差异性大到每个人都具有其个人的“知识”,并且这种知识丝毫无法与他人共享,与他人交流,那么人与人之间的隔膜同人与动物相比又有什么区别,有什么标准可以使得那么多生灵集合在“人”这个名词之下呢?
  (二)“大写”真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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