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改革到法治建设——与苏力的“本土资源论”商榷
胡昌明
【关键词】本土资源;法治化;司法改革;变法
【全文】
从司法改革到法治建设
――与苏力的“本土资源论”商榷
朱苏力先生曾说:“现代的法治是现代化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1】其实我们也未尝不可以说“司法改革是法治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
贺卫方在2000年第6期《中外法学》(“司法改革研究专号”)的前言中,颇有见地地总结了司法改革的“四组矛盾,八项课题”。然而,这些矛盾与问题的解决则殊非易事,笔者以为只有将其投射到整个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中,在全面了解中国法律的实际运作,中国的乡土民情及所面临境遇的前提下,才能认清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也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司法改革的前进方向,坚定起我们法治建设的信心。
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当今我国的法理学界主要提供了两种范式:现代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2】前者认为中国当代法治的出路在于从整体上设计出法制(法治)的外围部分(加强法制)与核心部分(政治体制改革)相统一的发展战略,其实质是一种“变法”模式。而后者认为法治不是人为设计出来的,而是以一种演化的方式发展起来的,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靠民众的实践,利用本土资源,重视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惯、惯例和传统。
还有学者提出法治化的第三条道路,把这两方面的合理性认识结合在一起,【3】寻求两者在法治化进程中的公平对话。【4】笔者以为,两种法治化范式的视角完全不同,如果在具体内容上不能确定利用本土的哪些法律资源,借鉴西方的哪些法律知识,以及在中国法治现代化建构中,本土法律资源与西方法律知识各占多大比重,本土法律资源与西方法律知识有无相隔这些问题,【5】这种简单结合两者优势的论说即便不是漫不经心,也是过于理想化的。
笔者认为对于中国法治化道路这个问题的思考,“根本的根本”在于切实了解我国的国情,了解我国法律的现实环境,包括现实法律的不足、欲求以及普适意义上公正的法律制度,即我们法治进程的目标。
一、司法改革中的争论——从审委会的存废看
让我们暂且放下空泛、宏观的法治进程不谈,“从细微处着手”,对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一文中作者对审判委员会存废的论证作一番考察。该文认为,“基于目前的以及可预见的未来社会的诸多制约条件,审判委员会对于中国基层法院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就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是这种制约条件下的一种相对有利、有效且公正的司法制度,是第二等最好的。……当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时,……审判委员会也许就可以废除;或者,即使不废除,其实际功能也将发生转化。”【6】而审委会对司法独立和公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一,审委会有利于防止或减少独任审判和合议庭审判所可能产生的司法腐败;第二,审委会在某些地方已经起到了或者有可能进一步起到在一个管辖区内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法官执业素质的作用;第三,从法官主动地将案件提交到审委会的做法也可以看出,审委会对于普通法官确实还有更深层次的功能,其中最主要的也许就是,可以以此来抵制人情和保护自己。【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