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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普遍信任——关于中国秩序原理重构的法社会学视角


例如子夏说的那样,“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论语·学而》)。孟子概括的五伦表述得更明确:“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

关于君子的界定和行为规范,参阅余英时“儒家‘君子’的理想”,同氏《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7年)145-165页。

用孔子的话来说,就是“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

把欧阳修在《纵囚论》中说的“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与儒家基本命题“礼以待君子,刑以威小人”相比较,一目了然。荀子也早就指出过:“君子处仁以义,然后仁也;行义以礼,然后义也;制礼反本成末,然后礼也。三者皆通,然后道也”(《荀子·大略》)。信任与礼仪的关系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媒介,这就是族群。本族内部可信,本族内部行礼,无非一枚银币的两面而已。

《论语·颜渊》:“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详见徐复观“释论语‘民无信不立’――儒家政治思想之一考察”,同氏《学术与政治之间(新版)》(学生书局,1985年)295-302页。李泽厚《论语今读》(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284-285页也指出了《皇疏》与《反身录》的不同理解。徐、李二位的个人意见都倾向于后一种解释,因为是问政而不是问个体修养。不过,孔子对问政也有直接以正身来回答的,例如同在《论语·颜渊》这一篇里的其他论说:“政者,正也”、“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按照儒家修齐治平、内圣外王的一贯逻辑不难理解,其实端正行为的示范本身就是为政。从这个角度来推敲民信,关键似乎还在于作为教化成就的自省、守礼、互信的局面。

参阅钱穆《国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34-43页。

语出《论语·子路》。

关于“议事以制”的涵意,唐代经学家孔颖达在《春秋左传正义》的“疏”中作了如下引伸解释:“临其时事,议其重轻,虽依旧条而断有出入,不预设定法告示下民,令不测其浅深,常畏威而惧罪”。

引自《孟子·离娄》。

根据《史记·商君列传》,在商鞅主导下,秦国“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能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韩非子·难一》。

《韩非子·外储说左》。

《韩非子·备内》。

语出《韩非子·奸劫弑臣》。

《韩非子·五蠹》。

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1986年)97页。

《左传·周郑交质》中有这样的记述:“君子曰:‘信不由中,质无益也。……而况君子结两国之信,行之以礼,又焉用质?’”。

信念的缺乏,与中国人的世俗化和对生活的理性态度有关。即使信徒与神佛寺庙的关系也具有实用性和交易性。因而社会学者杨庆堃在“儒家思想与中国宗教之间的功能关系”(段昌国译)一文中提出了对信仰进行货比三家、柜台对面式选择的“宗教市场”的概念,见段昌国等编译《中国思想与制度论集》(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6年)338页。

在考察中国氏族组织时,韦伯曾经指出过村落秩序的这种特征,虽然他没有直接涉及内部特殊信任问题。参阅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107-108页。

《论语·子路》。

详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第一章第三节二“容隐”,特别是56页和59页。

《韩非·五蠹》的原文是:“楚之有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

Michael R. Dutton, Policing and Punishment in China: From Patriarchy to “the Peopl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38.

《文献通考》卷十二《职役考一》(http://www.dushu.com/chapter105682,28482.shtml)“秦用商鞅变法”条的按语。参阅余宗发《“云梦秦简”中思想与制度钩摭》(文津出版社,1992年)204-206页。

《商君书·画策》。

据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商务印书馆,1936年)84-86页。闻氏的批评是“严酷有余,树信不足。……故其创行则易,而继守则甚难也”(86页)。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第13问)不是把检举与容隐相对比,而是从亲属犯罪未被发现时是否劝其自首的角度设问。答案内容的具体构成如下:劝其自首的意见持有者3189人,占64.3%;根据犯罪轻重而劝其自首的1653人,占33.3%;不劝其自首的119人,占2.4%。统计资料见法意识国际比较研究会(代表:加藤雅信、肖贤富)“‘中国人法律意识’调查基本报告”《法政论集》第180号(1999年)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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