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种情形则是儒家与法家的折衷,致力于把社会信任与国家信任结合起来。在北宋时代,司马光就表述了这样一种颇有新意的见地:“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是故古之王者不欺四海,霸者不欺四邻,善为国者不欺其民,善为家者不欺其亲……上不信下,下不信上,上下离心,以至于败”[36]。概括为一个简洁的公式,就是“社会互信+国家立信=上下同心”。问题是如何以制度化的方式形成何维持这个信任循环圈?仅凭投桃报李、善意交换的人格信任显然很不充分、很不可靠。在中国传统的主流话语中,与宗教精神相联系的信念,即超越利害、确定不移的真正信赖也极其匮乏。通过历史故事可以发现,宗教仪式上的虔信虽然重要,但仍然属于小信,不足以感动诸神降福;更重要的是通过审判公正来表达大信,只有统治者为防止枉法冤狱而兢兢业业的忠心才能切实获得民意支持以及神佑 [37]。在这里,本来存在着创造某种基于法律制度的信任的契机。但是,天人合一的世界观以及秩序原理的道德指向妨碍了向系统信任方面的进化,表现在判决上以及其他法律文献中,就是存在太多的两面性词组(例如:礼刑并行、宽猛兼济、区别轻重、斟酌缓急)和折衷暧昧的对句(例如焦循在《使无讼解》一文所说的“法愈密而争愈起、理愈明而讼愈烦”),其结果,某种怀疑主义的修辞方式以及与此相应的判断停止、心理平衡支配了制度空间 [38]。
到现代,毛泽东更进一步地提出了双向相信的思路,向各级干部作出告诫:“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这是两条根本的原理,如果怀疑这两条原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39]。这样广泛的信任,当然是以“六亿神州尽舜尧”、“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都是好的”之类乐观主义预设甚至所谓“人民信仰”为前提的,展现了关于社会秩序的一种“好人学说”。
但是,泛信意味着一方有能力监控而放弃这种能力,并希冀对方行为始终符合自己的利益,这就很容易导致过高的期待,也很容易导致同等程度的失望。何况那百分之五以下的坏人究竟如何认定、如何处置也还是问题,并非两个相信或者以信任换信任的反复操作就可以简单打发的。另外,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告诉我们,凡是倾向于信任一般人的,实际上往往并不轻信,对一般人是否值得信任的信息反倒非常敏感,甚至有些多疑 [40]。在这个意义上,强调信任而鼓励自我“交心”和检举他人、为实现消除一切秘密的完全放心而始终怀疑一切和打到一切(最终只剩下“你办事、我放心”那样非常个人化的特殊信任)、既鼓励团结协商又提倡火药味极浓的斗争哲学之类矛盾现象频繁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 当代社会科学关于信任的分析框架
在欧洲学界,研究信任问题的先驱者公认为格奥尔格·齐美尔。他在1908年付梓的名著《社会学》中,透过秘密结社、利益集团、家庭等小圈子现象考察信任的凝聚力,对基本概念给出的定义是:“信任即那种足以成为实际行动的基础的、关于将来行动确实性的假设,是有关人的知识与无知之间的中介项”[41]。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信任被理解为具有两面性:既以信息为前提,又包含推测和直觉性判断的成分;属于假设,但同时又构成可以检验和论证的确定基础。
对于社会学的目标而言,焦点问题是信任如何成为某种客观化的机制。齐美尔指出:“传统和制度、舆论的压力、还有对个人的事先定位以及难以摆脱的羁绊,这些都极其坚韧而确实,因此,为了拥有共同行为所需要的相信,人们只要对他者略知外表即可。个人性格的基础――或许关系中的行为改变在原理上有赖于这样的基础――已经不在话下,因为共同行为的动机和限制已经极其客观化了,信任本来不再需要具体个人的知识”[42]。在信任去主观性、去人格化的延长线上,可以发现系统、制度以及形式理性等要素。这是信任的一种基本类型,对于涉及秩序和制度的研究而言非常重要。
但除此以外,在知识与无知分类的彼岸,还存在属于宗教信仰范畴的、无条件的、先验的、情感化的另一类信任 [43]。虽然齐美尔只是在脚注里指出这种不能从外部进行客观观察的、主观性很强的信任类型,但有关论述波及的范围不小,对研究世俗合理化程度很高的中国社会的信任观念尤其重要。如果说基于信息的信任或多或少以可预测性为基础,那么基于信念的信任则存在于预测中止之处,无论条件如何、结果如何都不会改变,也难以操作。
秘密结社中的信任 [44],与这种类型有某些共同点,但在宗教范畴内被强调的是崇高的实质价值(尽管受洗、忏悔、祷告等表面仪式也很重要),在帮会范畴内更被强调的是隐蔽的形式要件(尽管江湖义气也体现特定的实质价值)以及个人特性或身份归属,因而可以构成第三类型,即基于信义的信任。在这里,相信某人是因为他值得信任,他的可信以基于互惠性而又高于双务性的江湖义气和相应的规则作为保障,具有某种利他主义色彩。
受到齐美尔的启迪,尼克拉斯·卢曼对信任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周密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独创性学说体系,主题就是“信任即对复杂性的简化”[45],浑沌一片的状态会充满不安,无从产生信任。按照他的一贯理解,正是复杂性的简化导致环境与系统之间的差异 [46],因而信任自然而然地有着形成系统的趋势。
卢曼认为,这也是通过信任使期待一般化的过程,其中至少包括三个重要方面,即(1)把复杂性从外界部分地转移到内部,或者说信任问题的内部化;(2)通过对复杂性的学习,使信任的内部构成足以反映或回应外部的复杂性;(3)信任对环境的效应作为符号固定下来,并能对这些符号进行控制和操作 [47]。这些结构性因素都与沟通行为及其媒介相联系。因此卢曼说:“可以说系统信任离不开持续不断的反馈,但却根本无需特别的内在保障”[48]。当然也存在与系统无关的信任,这就是对人格的信任。如果对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信任进行比较,那么不妨这样概括两者的特色:系统信任有利于信任的学习,而人格信任则有利于信任的控制。换言之,“从人格信任到系统信任的转换使得学习更容易了,但控制反倒变得更困难”[49]。从这个角度来考虑中国近年来围绕人治(基于人格信任)与法治(基于系统信任)之间关系的反复争论,或许也会获得某些新的认识。
一般而言,法治显然有利于信任的接受和存续(例如因某个人的死亡而出现意外结局的风险基本上消失了),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根据学习的心得转换信任对象,形成新的信任关系。因为决定的规则很明晰,结果具有预见性,可以计算得失以决定取舍,可以就损失主张赔偿、就侵权寻求救济,所以转换信任对象较容易实行并且成本较低。由此不妨推论,如果法治是可信的话,那么行为方式就会趋于统一和理性化,信任形成机制也比较容易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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