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如何改革陪审制度?笔者认为,一要提高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待遇。二要统一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程序。目前,立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遴选未作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致,必须加以统一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程序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一般来说,首先按陪审员的资格要求从选民名单中选举和确定陪审员名单,建立陪审员档案;其次,在每次具体案件开庭前,法院随机抽取,并根据该案件具体情况和其个情况筛选适合该案件的陪审员。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的公民担任陪审员,以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件质量。三要建立陪审员办案错案追究制度。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既然,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也应该必须履行与审判员一致的义务。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对审判员办案普遍推行错案追究制度。同样,陪审员也应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以增强其参与案件审判的责任心,保证陪审案件的质量。
(六)法官心证公开。即在法院裁判文书反映合议庭成员的断案的思维过程。
其中特别是要公开少数人意见。
目前,学术界对是否公开少数人意见意见不一。改革派认为,目前公开评议少数人意见时机已成熟。保守派认为,目前如果要公开少数人意见,应先在部分法院作试点,然后由点到面逐步推广。否则,法官将无法承受来自社会舆论方面的压力,目前还是让法院来承受这压力较为合适。
笔者提倡法官心证公开,理由如下:首先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心证公开制度已为我国提供了立法范例。在西方国家自由心证制度产生之初,其本意是无需法官说明形成心证的理由,但这种完全依靠法官内心判断的作法引起了很多批评。后来,在法国,几种法典都规定,对每一案件的判决所依据的理由,法官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特别说明他的心证是如何形成的。在德国,为了防止突袭性裁判的发生,判例早已肯定了法官有表明法律见解的义务。1976年,德国制定了《审判程序简化促进法》(Das Gesefzzur Vereinfachung adnbeschleuninung gerichlicher Ver-fahren ,BGBI,1976 1328),该法第278条将表明法律见解及心证公开的做法予以明文承认。其实,在普通法系国家的美国,也十分重视在判决书中写明裁判理由,公开法官心证,特别是公开法庭不同的意见。
其次,我国已加入WTO,法律的统一化、透明化、国际化已成为加入WTO国家的必然趋势。作为WTO原始会员国如美国、法国等都明文规定,公开法官心证,特别是公开少数人意见。这是当今世界诉讼法改革之潮流。我国作为WTO成员之一,且我国向来是大胆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的。因此,面对世界这一潮流,我国就没有理由不借鉴WTO会员国公开法官心证特别是公开少数人意见这一优秀的法律成果。
其三,广东海事法院在这方面已作了尝试,在裁判文书上公开少数人的意见。这已为我国公开少数人意见开了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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