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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完善合议制度之思考

  2.陪审员很少参与法院审判。目前,部分法院,曾对人民陪审员作了培训,但在审判实践却很小使用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如,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1998年北京市辖区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案件96830件,在适用普通程序的20849件中,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案件共5353件,占25.7%.其中刑事案件占45.7%,民事案件占16.9%,经济和知识产权案件占6.2%,行政案件占8.2%。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海口市三个区法院在1995年以前每年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员的案件约有3000件,但真有人民陪审员的案件只有600件左右,只占20%。而到了1995年以后,三个区法院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几乎就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
  3.随意组合合议庭。一些法院,在分配案件时,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成员的配置十分随意,不是根据案件类型并结法官的实际办案经验和理论水平,而是依办案人员所承担的任务来确定。目前,全国各地法院为优化合议庭组合作了努力,推行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制度。然而,部分法院仅仅在在选任审判长上下功夫。这些法院认为只要审判长素质过硬即可以了,而其他成员素质高低无所谓。孰不知,不优化组合合议庭,这将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又影响了办案效率。
  4.“请示风”盛行。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在办案中,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究竟如何处理把握不准,普遍存在,或向请教同事或请示院领导或报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请示上级法院。这种,“请示风”的盛行。主要原因,一是错案追究制度的推出,法官对案件处理,心存疑虑,特别是判决的案件,担心当事人上诉;一是没有发挥合议庭功能,案件处理意见由主审人作决定,而主审人对该案件如何处理心中无数。此风盛行,根本原因是法官素质不高。这样导致合议庭或主审人,为保证案件的及时、公正地处理,对有一定难度的案件,提出请示。其出发点是好的,孰不知,这与合议庭独立审判相抵触,违背了合议庭设立的宗旨。
  5.非合议庭成员参评。部分法院,为了使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得以及时、公正地处理,召开庭务会,共同讨论案件。这名义上实行合议制度,实际上,是扩大案件的合议人数,使非合议庭成员亦能参加案件的评议。以上作法,虽可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但当事人却无法行使申请回避的诉讼权利,有可能使本应回避的人员实际上参加案件的审判活动。这妨碍回避制度功能的发挥。
  三.改革与完善合议制度的立法建议
  除了人民法院全面取消庭长、院长案件审批制外,笔者建议,在今后修改三大诉讼法过程中在合议制度方面增加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健全监督机制。首先要设立外部监督机制。这主要是设立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或群众举报制度。为了使案件得以公正、高效的处理,并严格执行合庭制度,有效发挥合议庭功能,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多渠道接受来自当事人或其他群众或人大的等方面的监督。其中,特别要鼓励并提倡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监督。作为案件当事人,既关心案件实体上的处理,又关心程序上的处理。而法官不严格执行合议制度,名合议实独任,或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或成员随意离开审判席。对此,当事人亲临现场,最有监督权。另外,诉讼代理人一般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开庭时,法官是否严格执行合议制度,他们最清楚,由他们监督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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