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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完善合议制度之思考

  其四,我国目前已有法官心证公开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该规定第六十四条,“……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如今,最高法院作出以上司法解释,这是我国诉讼法历史上重大的突破。一直来,法官对证据的评议都是在密秘地进行,确立了“法官心证必须在裁判文书中公开”的原则,这对在程序本身的正当性资源不充分时,提供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沟通的一个渠道。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最高法院在以上“若干规定”中对法官公开证据认定意见持肯定态度,至于合议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案件处理意见,也完全可以参照该规定,予以公开。
  最后,设立该制度有以下做好处:一则可以增强法官办案责任心,促进司法公正。因公开法官心证过程,这对法官发言起到无形的监督作用,促使他认真审理案件并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发表自己尽可能正确的意见,以使案件得以公正的处理。这既有利于树立了法院公正的形象,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的权益。二则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因为合议庭成员对自己参加审理的案件都给予以较大的关注,表现出较强的责任心,这极大地提高了民办案效率。三则可促使法官提高自身素质。因法官心证要公开,这对法官无形中产生一种压力,压力来自社会,也来自错案追究制度。这样,法官为准确、公正断案,就会认真学习法律,提高业务素质;规范自身行为,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七)提出一种理想评议。即“阳光”评议。
  所谓阳光评议即合议庭评议案件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或其他群众旁听。这主要是让老百姓了解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去除法院断案的神秘的面纱,以通过程序和实体公开来体现程序和实体的公正。
  当前,学术界对是否公开法官心证,存在较大的争议。现在,如果有人提出要推行“阳光评议”,将有更多的人出来反对。他们或许会说,目前对是否公开少数人意见尚存在争议,现在竟有人提出阳光评议,这不是让不会走路的小孩,去参加短跑吗?
  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要求合议庭评议情况保密,且评议秘密进行。究其原因 ,笔者认为,不外乎是,立法者担心,一是法官素质难以胜任,一是公开评议会泄露审判秘密,三是法官无法承受公开评议的压力。
  至于专家的这种担心和忧虑,笔者认为也是不无道理。其实,笔者在这里仅是提出一种理想化评议设想,至于其在现阶段的可操作性。正如马克思提出的“共产主义社会”一样,虽然其遥遥不可极,但我们还是坚信共产主义一定能够实现,因为这是人类美好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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