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改革与完善合议制度之思考

  (四)逐步取消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关于审判委员会存废问题,目前,理论界存在争议,归纳之,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保留说”,其坚持维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制度,理由是,审判委员是《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审判组织,同时这种制度也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集体决策的优越性的体现。而且,目前法院每年真正提交审判委员长讨论的案件很少,更为重要的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的案件很少出现错案。一是“废除说”,其理由,首先,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间接审理,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而直接言词原则是符合审判客观规律,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则;其次,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水平不一,影响评议案件的质量,如其成员中有法院行政管理人员,也有对特定法律领域所知甚少的人员;再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还要造成诉讼的拖延,不利于诉讼经济原则的发挥;最后,审判委员会会导致对审判结果大家负责,也等于大家不负责,实际上是推卸责任的局面。另外,有人还认为,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发达国家的司法体制中均无没有设置审判委员会制度;还有人认为,审判委员会不利于司法特别是法官的独立审判,因此不利于司法公正履行社会赋予其的职能。一是“过渡说”,其认为,现阶段仍有必要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因为我国当前的法官素质不一,难以保证审判质量;另外,在社会风气不正的环境下,审判委员会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手段之一。
  笔者赞同“过渡说”即在现阶段暂时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理由有:其一,目前,各种新类型案件及疑难案件不断出现,而我国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业务素质偏低,一时无法适应这种形势需要。其二,审判长选任制度不完善,影响了合议庭的优化组合,致使合议庭难以胜任独立审理案件。其三,我国是熟人社会,由于各方面干涉,合议庭难以保证司法公正,现阶段需要审判委员会监督以防止司法腐败,因为当事人卖通审判委员会相对比卖通合议庭更难。其四,当前,法官素质不高,需要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引导法官进一步提高办案水平。
  如何改革现有审判委员会制度呢?1.优化审判委员会组合。其组成委员应是法院“高、精、尖、全”人才,即素质高,业务精、能掌握审判业务的尖端知识、法律知识全面,且人数为单数。2.设立审判委员会委员任期制度,每次为2年。这样让审委会委员以压力,促其认真学习审判业务,掌握日益更新的法律法规,适应各项审判业务要求。胜任任职要求的,可以连任,且无任期限制。对于脱离审判业务的,应及时免去委员职务。3.缩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审委会只讨论少数确属重大疑难的案件,以防讨论案件范围扩大。4.设立合议庭成员参与讨论、表决制度。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在合议庭评议案件之后,且讨论时允许合议成员旁听,并在审判长或主审人汇报案件情时进行补充,有必要时还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回答审判委员会的提问,使审判委员会的决策科学化。同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时必须表决时,应将合议庭成员列为有权表决者,与审判委员会共同表决决定案件的最终处理。5.规定审判委员会回避制度,以保证司法公正。6.建立审判委员会错案追究制度。这主要防止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被确认为错案后,无法追究个别人责任的局面,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其成员讨论案件的责任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