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陪审制度。关于陪审制度存废,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废除说”。其认为陪审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制度,在我国实行缺少
宪法依据,同时其价值与功能在很大意义上是象征性的;其如果作为保障公正的措施,即通过陪审员来实现审判组织内部的制约与配合,在日渐专业化的诉讼过程中,这种作用也愈显微弱;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裁断,不免会增加费用(如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费用、聘请人民陪审员的有关费用等),而且必然拖延时间,造成诉讼不经济;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素质不高,即使上岗前经过简单法律培训,也难以胜任审判工作;我国的陪审实践表明其是形同虚设的法律制度,或者陪审制度适用较少,或者陪而不审,再者就是,有少陪审员不是陪审某个具体案件才到法院执行职务,而是长期借调到法院工作,又没有审判职称,这种做法往往是为了解决法院审判力量不足而采取的,显然已完全背离了设置陪审制度的价值;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难以吸收陪审制度,“陪审完全是舶来之物,……就可以从根本上加以革除。”“陪审制是浸润着英美法系的基本精神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是“保留说”。其认为,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普法教育,还可以弥补法官力量的不足。
笔者赞同保留陪审制度,理由是,废除说主张陪审制度没
宪法依据,但是三大诉讼都作了规定,
宪法对此未规定,也没有禁止,并不意味着其就违宪;其主张陪审员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这亦不构成陪审制度应当废除的理由,要知道,设立陪审制度就是让外行人参与实现所谓“民主”。而且,现代科技突飞猛进,案件复杂程度和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而法官不可能精通任何领域、专业的知识,审判时邀请一些有关专业的人员作为陪审员,形成较为科学的和完善的文化、智力和专业结构,实现优势互补,可以大大提高审判水平。另外,使用陪审员是否会增加成本?笔者认为,主要看支出与陪审制度所能实现价值相比是否值得。如实行陪审员制度能极大地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的意识,加快司法民主化进程,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那么其价值无疑是巨大的,这支出也是值得的。而且,陪审制度陪审制度的产生,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其立法原意是让普通公民参怀审判。正如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可维尔评价陪审制度时道:“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而广大陪审员来自群众,扩大诉讼活动的知情面,提高了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再者,陪审员参与审判,使法官的一切行为受到约束和监督,违法乱纪、枉法裁判的可能性就会大减少。陪审制度作为一种监督司法官员的机制,源于“外行人的参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专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见” ,从而有利防止司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