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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契约

论物权契约


郑云瑞


【摘要】 物权契约是德国法上的一个抽象的概念,是德意志法的产物,出现于十九世纪,为德国民法典所确立。无因性是物权契约的理论基础.物权契约理论一直为一些德国学者和法官所批判,近年来出现了一种物权契约理论相对化的发展趋势。物权契约是德国法所特有的,并没有为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实践所采纳,我国的情况也大致如此。
The real contract is abstractconcept in the German law, appeared in the 19th century and adoptedby German Civil Code. The basis for the real contract is the reasonless. TheTheory has been criticized by the German scholars and judges. There is a trendof relativeness of the real contract theory in recent years. The real contractowns by the German law and does not adopted by the other nation’s law, so doesthe China.
【全文】
  我国合同法颁布之后,掀起了一股注释合同法的热潮。法学界对合同法所调整对象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仅指债权合同;另一种观点不仅指债权合同,而且还应包括物权合同。本文通过对物权契约的起源、物权契约的理论基础等问题的探讨,就我国是否存在物权契约谈谈自己初步的认识。
  一、物权契约理论
  物权契约理论起源于德国,为德国民法典所确立,并成为德意志法系的象征。 物权契约理论是德国抽象法学的产物,是由19世纪普通法法学发展而来,但完整的物权契约理论是由萨维尼提出的,萨维尼在1840年至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中,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物权契约理论。在萨维尼看来,以履行买卖契约或者其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契约而进行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履行行为,而是包含一个为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中指出:“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之适用。交付(Tradition)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正之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实现交付,他方面亦包括转移所有权之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中,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Tradition之中亦含有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 这就是萨维尼物权契约的基本理论。
  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萨维尼进一步将物权契约抽象化,主张物权契约在效力和法律后果上应与原因行为的有效问题相分离,即将物权契约与债权契约相分离,并进而主张一方当事人原为履行买卖契约而交付标的物,而另一方当事人误以为赠与而接受时,这种错误不影响物权契约的效力,也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 可见,萨维尼的物权契约理论包含如下内容:(1)一个买卖契约由两个独立的债权契约和物权契约构成,即独立性;(2)物权契约的效力独立于债权契约,即无因性;(3)交付行为本身就是物权契约,即统一性。在萨维尼物权契约理论基础上,德国的法学家逐步将其发展、演化成为德国民法典的物权契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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