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物权契约


我国台湾学者对物权契约和物权行为之间的关系阐述的较为清楚。刘得宽先生认为,物权行为是直接以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意思表示为物权的意思表示,该法律行为就契约而言即物权契约(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问题展望》第463页)。王泽鉴先生认为,在法律交易上,物权行为多以契约形式而成立,学说上称为物权契约。(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卷,第256页。)史尚宽先生认为,物权行为是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或者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通常为物权契约,但不限于物权契约。(史尚宽:《物权法论》第18页)
物权契约的独立性是与物权契约无因性密切相关,独立性是无因性的基础和前提。独立性是指物权契约与债权契约相分离,并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债权契约仅使一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债务,而不产生变动所有权的效果。只有通过物权契约,才能产生转移所有权的效果。

受让人破产时,出让人则不能享有别除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如果受让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出让人不能享有追及权,而只能请求受让人返还所得价金。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63。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63。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1。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7。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24。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25。

K·茨威格特、H·克茨,孙宪忠译:《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外国法学译评》1995年第二期,第27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