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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契约

  二、物权契约的理论基础
  物权契约,又称物权行为, 但两者仍有细微的区别。物权行为是既有双方行为,又有单方行为;而物权契约只能是双方行为,不可能有单方行为。但就物权交易而言,物权行为是双方行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物权契约和物权行为的含义是相同的,具体如图所示。
          单独行为:抛弃
       不动产物权     所有权转移
          物权契约
    物权行为        抵押权的设定
       
         单独行为:抛弃   
       动产物权      所有权转移
          物权契约   
           质权的设定  
  1876年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曾采纳物权契约的概念,但受到诸多批评,批评者认为该概念不够精确。法典编纂委员会采纳了批评者的意见,决定不使用物权契约,而是以物权合意取而代之,并表示一个物权合意是否为物权契约,是法学理论问题,应由学术界研究、讨论。 目前,德国三本具有代表性的物权法教科书,都一致认为物权的合意本身就是物权契约(物权行为)。
  物权契约的理论基础是无因性理论。 物权契约无因性的理论,是在19世纪普通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在这以前,习惯上物的转让要具备“名义”与“形式”两个条件,“名义”是指当事人为转移所有权而建立的法律关系,例如,买卖等,即转移所有权的原因。“形式”是指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或者其他替代交付的行为。当时强调名义与形式的统一,即所有权的取得需有合法的依据,并没有提出无因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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