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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痛苦

  考虑到计算的方便以及不同种类痛苦的差别和不同级别的差异,笔者根据实际案件的测算,将痛苦的种类系数和级别系数设置如下:
  痛苦的种类系数
  暂时性痛苦 1 持续性痛苦 3 终生性痛苦 5
  痛苦级别系数
  轻度痛苦 1 重度痛苦 3 极度痛苦 5
  根据上述系数设置,可以看出,终生性极度痛苦的赔偿数额将是暂时性轻度痛苦的25倍、是暂时性重度痛苦的8.3倍、是持续性重度痛苦的2.8倍,这个标准与现实中当事人的期望值基本一致。
  假设某地的精神损害赔偿基数为5000元人民币,某公民遭受侵权人残暴受害,造成终生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精神极度痛苦,遏制肉体痛苦的医疗费用为5000元,那么,抚慰痛苦的补偿金额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基数×痛苦程度+肉体痛苦的实际损失=5000元×(5×5)+5000元=130000元。如果造成的是暂时性极度痛苦,抚慰痛苦的补偿金额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基数×痛苦程度+肉体痛苦的实际损失=5000元×(1×5)+5000元=30000元。
  很显然,通过当事人对痛苦的举证和量化,法官基本上可判断出受害人所遭受的痛苦的级别和种类,然后根据当地的赔偿基数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这种评算不一定十分精确,但它统一了标准,在一定的区域内会相对公平,并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官的随意性。
  (作者声明:本文已经发表于《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一期,转载时请注明出处)
  (作者:杨连专 男 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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